92号张xx不服启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决定书案
来源: 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12-03 16:42 累计次数: 字体:[ ]

启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8]启行复第92

申请人:××

被申请人:启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张××不服被申请人启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81119日作出的编号为×ד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同日受理,并于当日向被申请人作出[2018]启行复第92号“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当日收到后,于同年11月26日向本机关提交了相关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6日上午9时许,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时,左转进入××路,按照路口停车标志(P立牌标志)沿路停靠于路边一停车位内。申请人9点20分从启东××办理事毕取车时发现被贴一处罚告知单。交通警察陈××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7条第1项对申请人苏××的车辆按照“违反禁令标志”,处予100元计3分的处罚。申请人认为该行政处罚不当,因该路口未树立与任何禁令有关的指示牌,而相反则有“P”指示牌。由于当天更是下着雨,××路该段路的两侧均靠着汽车,申请人将车驶停于一车后方的车位内并无不妥,后申请人在取车时发现该车位内部写有“出租车”三个字。因此,即便申请人误将车停在出租车位内,也仅构成违章停车,而非因“违法禁令标志”停车,此二者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依据也截然不同,而依照现今实施的相关交规,则不应当施予扣分的处罚。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法规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材料复印件:1.申请人身份证;2.编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3.编号×ד启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反禁令标志停车告知单”;4. 图片七张;5.有关法规条文、同类案例。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8年11月16日08时53分左右,申请人驾驶苏××号小型轿车将车辆停放在启东市××××路原××站前非机动车道上一出租车临时停靠位内,实施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之规定,依法作出了××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100元,记3分。申请人复议理由与事实不符且无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认为,××路自××路至××路路段内的任何一个路口均设有禁止停车的交通标志,××××路路口也不例外。2015年12月21日,启东市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市区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告》明确规定在××路(××路至××路)违反机动车禁停标志等禁令标志的,处以100元罚款,记3分的处罚。申请人称其停放车辆的出租车临时停靠位附近有一临时停车点“P”的指示标志,被申请人认为该指示标志是指示机动车驾驶人将车辆停放在××路人行道上划有临时停车泊位的交通指示标志。而申请人也明知其停放车辆的出租车临时停靠位仅供出租车临时停靠上下客所用,而非临时停车泊位。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量罚适当。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主体适格,适用法律准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照法律授权,在本行政区域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的编号×ד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恳请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予以维持。

另查明:2015年12月21日,启东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加强市区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告”,该通告规定对于6条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内,停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处以100元罚款,记3分,并可以依法拖移机动车。申请人停靠的××路,属于通告中所涉路段。

被申请人在答复时一并提交了以下材料复印件:1.编号×× “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编号×ד启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反禁令标志停车告知单”;3.苏××号小型轿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照片三张;4.关于加强市区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告;5.××××路路口禁停标志牌;6.苏××号小型轿车停放的出租车临时停靠位照片三张;7.××路人行道上设置的临时停车点指示牌。

被申请人提供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6日驾驶车牌号为苏××的小型轿车,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沿路停靠于路边一出租车停车位内。后执勤交警进行查验后作出编号×ד启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反禁令标志停车告知单”。该告知单规定:“车辆牌号为苏××的小型汽车于2018年11月16日8时53分,在××××路(××路至××路)违反禁令标示停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江苏省道理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请驾驶人于三日后十五日内持本告知书,到启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2018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ד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于2018年11月16日08时53份,在××××路(××路至××路)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代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予以100元罚款;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3分。”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本案,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属违法行为,应受处罚。申请人以该路口未树立禁令指示牌、误停入出租车临时停车位属于违章停车为由抗辩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于事实不符且于法无据,本机关碍难支持。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9日对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ד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启东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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