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启行复第69号俞xx不服启东市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案
来源: 启东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1-18 11:07 累计次数: 字体:[ ]

启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启行复第69号

申请人:俞x兰

被申请人:启东市公安局

第三人:俞x

申请人俞x兰不服被申请人启东市公安局于2021年4月17日作出的启公(北)不罚决字字〔2021〕1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同日收到后受理,并于次日向被申请人发出[2021]启行复第69号“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答复书及相关材料。因第三人俞x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本机关依职权将其列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并向第三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及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第三人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向本机关提交了答复材料。因本案情况复杂,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审查期限30日,并依法通知各方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2月19日,俞x贤、俞x等人在俞x松家吃完午饭后到申请人家以索要申请人母亲的“遗族补助、增老金、社保”为由无理闹事。申请人报警后,民警将其他人劝离,此后俞x将申请人拦在泯沟路中,并用力打申请人两巴掌,揪住申请人双臂将申请人摔倒在泯沟沿上。申请人丈夫报警,其他人一起又继续到申请人家中吵,申请人又被俞x打了两巴掌。110民警赶到后,俞x不承认其对申请人进行过殴打。晚上10时许,申请人浑身疼痛、头昏,经民警同意后乘120急救车至启东市第七人民医院,经诊断为,脑震荡、多发软组织伤、头部、背部、左腕多处软组织肿胀、压痛。此后经调解无果,被申请人作出了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俞x打伤申请人是事实,所有证据可以证实,公安机关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综上,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启公(北)不罚决字字〔2021〕1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被作出了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俞x打伤申请人是事实,所有证据可以证实,公安机关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综上,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启公(北)不罚决字字〔2021〕1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过程中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材料复印件:1.申请人身份证;2.启公(北)不罚决字字〔2021〕1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3.出院记录。

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对俞x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充分,且取得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2021年2月19日下午,俞x等人至启东市xx镇xx村俞x兰宅同俞x兰协商老人的抚养问题,协商不成后俞x丰先行离开,在俞x兰出门追俞x丰过程中,俞x兰指控俞x在其宅西侧南边沟沿附近将其推倒并打了自己两个巴掌。后回到宅上,双方继续就抚养问题进行协商,俞x兰指控俞x在协商过程中又打了自己两个巴掌。经鉴定,俞x兰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申请人立案后,经调查询问,并综合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判定,申请人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全案证据均有被申请人依法调查收集,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能相互印证。

第二,被申请人对俞x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2021年2月19日案发后,被申请人依法对俞x被指控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取证,充分调查了俞x的陈述、俞x兰的陈述、多名证人证言。俞x兰指控俞x在其宅西侧南边沟沿附近将其推倒并打了自己两个巴掌。后回到宅上,双方继续就抚养问题进行协商,俞x兰指控俞x在协商过程中又打了自己两个巴掌。该证据有俞x兰指控、证人陈x章指控,陈x章系俞x兰的丈夫,属于关系密切人,其证词效力要结合其他证据来评价。证人陈x英仅指控俞x在其宅西侧南边沟沿附近有推俞x兰的动作,是否推在身上,有没有推倒未看到,动手打俞x兰两个巴掌,未指控俞x在俞x兰屋内殴打俞x兰,证人陈x英属于关系密切人和利益共同体,其余证人俞x松、范x、俞x贤、俞x连、施xx、俞x平、俞x文、俞x芳、x健均未指控俞x动手推打俞x兰的行为。现场笔录及法医鉴定未检验出俞x兰脸部受伤的伤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俞x兰指控俞x对其故意伤害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第三,对于申请人提出的:1.其与俞x平正常交谈,其儿子录音,交给民警,完成可以清楚地印证俞x打人;2.陈xx老家和俞x父母家是一个村民组;3.有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有医院盖有公章的出院记录,出院诊断是脑震荡、多发软组织伤、头部、腰背部、左腕多处软组织肿胀、压痛证明俞x打申请人是事实,要求处罚俞x,赔偿药费、精神损失费、一切费用的主张。被申请人认为该理由不成立。经被申请人查明:1.经两次询问俞x平,俞x平均未指控俞x动手推打俞x兰;2.该案主办民警陈xx与俞x无利害关系,不存在法定回避的情况;3.俞x兰受伤摔倒是事实,有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有医院盖有公章的出院记录,出院诊断是脑震荡、多发软组织伤、头部、腰背部、左腕多处软组织肿胀、压痛,但其摔倒的原因是否为俞x推倒所致无证据证实,俞x兰指控俞x对其故意伤害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复议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答复时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的复印件:1.启公(北)受案字〔2021〕8xx号《受案登记表》;2.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3.启公(北)不罚决字字〔2021〕1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4.发破案经过;5.俞x询问笔录四份;6.启公(北)行传字〔2021〕2x号、3x号、4x号《传唤证》;7.俞x兰询问笔录三份;8.陈x章询问笔录二份;9.陈x英询问笔录二份;10.俞x松询问笔录;11.范x询问笔录;12.俞x贤询问笔录二份;13.俞x连询问笔录二份;14.施xx询问笔录;15.俞x平询问笔录二份;16.俞x文询问笔录二份;17.俞x方询问笔录;18.x健询问笔录;19.现场笔录及照片;20.接受证据材料清单;21.光盘及视听资料说明;22.鉴定文书及送达笔录;23.当事人基本信息。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人称,第三人奶奶徐xx今年1xx岁,2021年春节期间徐xx子女已在商量共同分担照顾老人费用问题,但唯独俞x丰和俞x兰家不同意分担。为了尽快解决赡养老人问题,2021年2月19日下午,第三人开车载几个姑姑一起到x姑俞x兰家协商照顾奶奶徐xx的事情。但俞x兰一直不予理睬,并上楼把门反锁,不想解决问题,也不给原因,又以上门无理吵架为由报警。当大家护送俞x丰至俞x兰宅外西边泯沟处时,俞x兰自己不小心摔倒,第三人和申请人未有任何肢体碰撞,更没有推打一说,此后大家又回到俞x兰家屋内商量赡养老人事宜,仍没有结果。之后,因俞x兰报警,第三人和现场其他人到派出所协助调查并录了口供后离开。综上,第三人主张自己从未对申请人实施殴打行为,也未推搡申请人导致其摔在地上,申请人因自己跌倒所致损伤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关系。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9日下午,俞x等人至xx镇xx村俞x兰宅同俞x兰协商赡养老人徐xx事宜,协商不成后俞x丰先行离开,在俞x兰出门追俞x丰过程中,俞x兰指控俞x在其宅西侧南边沟沿附近将其推到并打了自己两个巴掌。后回到俞x兰宅上,大家继续就赡养老人问题进行协商,俞x兰指控俞x在协商过程中又打了自己两个巴掌。后经鉴定,俞x兰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启东市公安局北新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至现场处警。此后,被申请人对俞x殴打俞x兰一案进行立案受理,并调查取证,分别对俞x、俞x兰、陈x章、陈x英、陈x英、俞x松、范x、俞x贤、俞x连、施xx、俞x平、俞x文、俞x方、x健等人制作询问笔录。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依法办理了延长办理期限审批。同年4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启公(北)不罚决字字〔2021〕1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俞x对俞x兰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依法应当不予处罚。申请人不服,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启东市公安局具有对辖区内治安行政案件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申请人俞x兰指控第三人俞x先后两次扇申请人巴掌,并将申请人推倒在地。被申请人在行政程序中经调查取证并对包括申请人、第三人及陈x章、陈x英、陈x英、俞x松、范x、俞x贤、俞x连、施xx、俞x平、俞x文、俞x方、x健等人等人在内的当事人及案发现场的目击者形成了多份询问笔录,现有证据仅有申请人本人指控和申请人丈夫陈x章的证人证言,以及与俞x兰家在赡养老人问题上存在共同利益的陈x英证言,其它证人均未指控俞x有推打俞x兰的行为,第三人也否认其存在推打申请人的行为,现场笔录及法医鉴定也未检查出申请人面部有受伤的情况。根据被申请人调查取证,结合全案证据,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俞x故意殴打他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成立并据此作出的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第三,被申请人受案后展开调查,对案涉相关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并经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并送达了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期限内履行了立案、调查、延期、决定等程序,上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4月17日作出的启公(北)不罚决字字〔2021〕1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启东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