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启行复第79号
申请人:徐xx
被申请人:启东市汇龙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徐xx请求确认启东市汇龙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的No:2000xx《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于同年12月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同月3日收到。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及复议请求不规范、被申请人不正确,于同年12月7日向其发出[2020]启行复补第79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本机关于同年12月1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后受理,并于同日向被申请人发出[2020]启行复第79号“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因本案情况复杂,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审查期限30日,并依法通知双方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徐xx系启东市汇龙镇xx镇x组村民,在本村原有两间平房是申请人与丈夫结婚时的婚房,现申请人丈夫已故十多年,申请人一人含辛茹苦将一儿一女抚养长大,由于女儿和儿子均已成年,两个孩子均没有自己的房间,女儿也达到了结婚年龄,无处居住。申请人考虑到两个孩子将来能有一个安身之处,故于2011年向村委会提交申请,请求依法审批建房,但时任村干部,一直拖延至今未审批。申请人于2011年由申请人的兄弟姐妹共同出资在原有两间平房旁建造了两间房间,以解决两孩子最基本的居住问题。现申请人儿子已达22岁,达结婚的年龄,正需要该房屋作为婚房。如今,居住了9年整的房屋被村镇在无任何征收手续的情况下列为拆迁区域,并于2020年12月1日在房屋上张贴《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建设,并于2020年12月3日9点前自行拆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内设机构汇龙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事实认定严重错误,《限期拆除通知书》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内设机构汇龙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建并拆除的房屋建于2011年,而并非目前在建,因此不存在停止建设。二、申请人具备合法审批建房的条件,但因相关政府部门不作为,导致该建筑房屋没能办理相应证件,该规划等手续依法应当予以补办。三、经查实,申请人住房所在地块至今未办理征收等相关手续,属非法拆迁。因此被申请人内设机构汇龙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为具有非法目的,属于恶意逼迫申请人拆迁,属于滥用职权。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中指出:对于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综上所述,申请人的房屋手续不全,完全是由于相关部门应批不批不作为造成,且该建筑是申请人徐xx儿子和女儿的唯一住房,被申请人内设机构汇龙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利用认定错误的事实进行逼拆行为只能将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同时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材料复印件:1.申请人身份证;2.No:2000xx《限期拆除通知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关于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称“房屋建于2011年,而并非目前在建,因此不存在停止建设”问题。要求申请人停止建设的法律文书是统一格式,对存量违章建筑的表述的确存在误解,但申请人房屋属于违章建筑的事实并不能因为文书表达方式而改变,只要是违章建筑汇龙镇综合执法局有权查处。二、关于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称“申请人具备合法审批建房的条件,但因相关政府部门不作为,导致该建筑房屋没能办理相应证件,该规划等手续依法应当补办”问题。该区域系城市控建区,已经控制多年,如果确实有建房指标,在拆迁时也会以补“空房”面积的方式处理。目前,行政机关所认可的是房屋建房报告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批手续,申请人无法提供主房x侧以及主房xx侧房屋的相关手续,上述两处建筑属违章建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汇龙镇综合执法局查处违章建筑合理合法。三、关于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称“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非法目的,属于恶意逼迫申请人拆迁,属于滥用职权”问题。被申请人接上级交办前往查证,是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国务院还专门部署对违规占用耕地的存量违章建筑清理工作。被申请人查处申请人徐xx违章建筑的情况说明:2020年11月25日,汇龙镇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前往xx镇村x组查处徐xx所涉房屋,并开具No:2000xx号《核查通知书》,要求其于2020年11月30日前提供所涉房屋相关审批手续。文书由徐xx女婿范xx代为签收,但至2020年12月1日,徐xx及其亲属并未提供相关手续。后汇龙镇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又前往xx镇村村委会调查了解,证实徐xx主房x侧以及xx角房屋确属违章建筑。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No:200009《限期拆除通知书》行为,有证据支撑,是职责所在,并无恶意,申请人要求撤销No:2000xx《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请求,缺乏客观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在答复时一并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的复印件:1.现场勘查笔录;2. 调查询问笔录;3. No:2000xx《限期拆除通知书》;4. No:2010xx《启东市汇龙镇人民政府立即强制拆除决定书》;5.No:2000xx《核查通知书》;6.村委会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7.启东县农村宅基地勘查登记表;8.启办〔2020〕44号《关于印发<汇龙镇职能配置、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被申请人提供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20年12月16日,本机关向申请人徐xx邮寄(2020)苏0681行复10号《行政复议案件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申请人并未接受。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徐xx系启东市汇龙镇xx镇村x组村民。申请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xx镇村四x组主房x侧和xx侧搭建了房屋。2020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No:2000xx《核查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携带相关审批材料和书面情况说明前往启东市汇龙镇人民政府接受调查,申请人未响应。同年12月1日,启东市汇龙镇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前往xx镇村村委会了解申请人的建房情况。同日,被申请人作出No:2000xx《限期拆除通知书》,其主要内容为:“本机关于2020年11月25日,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正在启东市xx镇村x组有擅自搭建的行为,未取得相关批准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于2020年12月3日9时前自行拆除上述建设,逾期不拆除的,将报经启东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你(单位)承担”。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的相关建设有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的法定职责。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No:2000xx《限期拆除通知书》系被申请人基于行政管理职责作出的行政行为。未经审批开展的各类建设系违章建筑,不仅严重破坏城乡规划管理秩序,影响镇容市貌,增加城镇改造和建设成本,而且败坏社会风气,损害公共利益。申请人等建设房屋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触犯了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对违法行为查处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就本案而言,首先,被申请人在作出被复议行政行为时,对案涉房屋状况包括四至位置、建筑占地面积、房屋结构等均未作认定,而上述内容应当是被申请人确定违法建设主体及责令违法建设人拆除的实际对象和具体范围。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主要事实认定不清。其次,任何行政行为的作出需要遵循程序正当性原则,即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保证行政相对人享有的参与权,获取陈述申辩的机会。陈述和申辩权是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享有的主要程序权利之一。行政主体在作出对当事人不利行政行为前,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这也是行政主体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正当的程序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律救济权,违反了行政正当程序的要求,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4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的No:2000xx《限期拆除通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启东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