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司法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认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局工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启东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