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668-5/2021-00007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启东市司法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实现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廉洁从政、依法行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公开的内容客观真实可信。
(二)全面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除涉及保密规定及无公开价值的以外,逐步实现对社会、公众全面公开。
(三)注重实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五)方便公众。政府信息公开应当方便公众办事,便于公众知情,有利于公众监督。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现以下目标:
(一)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机关作风明显好转。
(二)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廉政建设成效显著。
(三)行政行为规范,依法行政水平提高。
(四)干部职工民主意识增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进一步落实,公众对政府工作满意度明显提高。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工作责任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其职责是:组织学习,制定方案,审核公开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开信息,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问题,督促检查等。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事宜。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除属于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以及涉及社会稳定事项的工作情况外,凡被社会和公众、企事业单位普遍关注的问题和监督管理的工作,经保密审核通过后,对外公开。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管理职能公开。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目标及工作计划,年度工作目标的实施、完成情况和检查考评及奖惩结果。
(三)财务公开。年度财政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四)领导目标责任公开。局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情况。
第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会议、媒体、网络、发放宣传材料、固定政府信息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实行政府工作政府信息公开。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按照启东市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及时更新。
第八条 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启东市司法局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