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司法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2-01 15:17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为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保密法》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拟公开信息在公开前,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本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公开信息前,应当审查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相关业务科室应当提出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经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分管局长确定。

第五条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

第六条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第八条本局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审核小组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各科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泄密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启东市司法局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