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668-5/2020-00075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启东市司法局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
第一条为了确保本局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书面征求所涉及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不同意发布的应说明理由。在5个工作日内不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发布。由此产生的泄密、影响公共利益或影响执法活动等问题,由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承担连带责任。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六条局信息公开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启东市司法局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