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启东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法的通知
来源: 启东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12-03 14:43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现将《启东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时效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南通市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是指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后,根据其制定目的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其制定质量、规定内容的合法合理和可操作性以及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影响因素等进行全面跟踪调查、分析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的制度。

第三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众参与的原则,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科学收集、分析、评估相关资料,得出评估结论。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市政府法制办应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原则上由文件主要实施机关负责。对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实施效果评估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和文件主要实施机关(以下简称评估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的部分事项或全部事项委托给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法律顾问团或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受委托评估单位)。

第六条  文件主要实施机关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期满一年,对其实施效果进行初步评估,并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初步评估报告。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施效果评估:

(一)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进行评估的;

(二)因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管理实际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评估的;

(三)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或其他公民、法人、组织提出建议意见,需要进行评估的;

(四)按照上级要求需要进行评估的;

(五)市政府认为有必要进行评估的。

第七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合法性评估:规范性文件是否与上位法及国家有关政策一致。

(二)科学性、合理性评估:行政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否一致;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相当,是否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是否具有前瞻性,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原则和以人为本原则,是否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三)协调性评估:政府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协调、衔接。

(四)操作性评估:各项制度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五)规范性评估:规定内容是否明确、逻辑结构是否严密、用语是否规范、条文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六)完善性评估:各项制度是否完备,配套制度是否健全。

(七)实施效果评估:文件实施的总体情况;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文件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及文件贯彻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社会各界反映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社会公众评价和反应。

第八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可以采用文献研究、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案卷评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专家咨询等多种方法进行。

第九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工作小组。评估工作小组由评估机关组织与文件实施有关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由受委托评估单位进行的,评估工作小组由受委托评估单位会同委托机关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工作小组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相关专业人士和群众代表参加。

(二)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与方法、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组织保障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调查提纲,围绕评估方案,发布评估公告;结合具体情况,设计调查问卷,广泛收集规范性文件实施前后的信息,以及实施机关、管理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机关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收集到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综合运用统计分析、社会分析和成本分析等方法,对评估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客观评价,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对策,形成评估报告。

(五)公开发布评估报告。市政府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将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条  评估机关利用政府网站等载体,登载被评估文件,公开评估方案、评估程序和评估情况等信息,并开设公众意见反馈专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评估机关或受委托评估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评估机关或受委托评估单位应当客观公正地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科学收集、分析和利用相关资料。

参加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结束后,工作小组应及时起草评估报告。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评估工作的,由市政府法制办起草评估报告并报市政府批准;由文件主要实施机关负责评估的,由该机关起草评估报告,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评估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情况及社会各界反映情况;

(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项评估内容的评价;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变动情况;

(五)评估结论及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二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因评估内容复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的评估项目,应当说明理由,经评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十三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应作为修改、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评估报告建议修改或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由主要实施机关提出文件修改或废止意见,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对评估报告建议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对评估报告建议改进行政执法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落实。

第十五条  参加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或者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各政府职能部门和各镇乡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由各部门、各镇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