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68-5/2021-00084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通知
发布机构: 司法局 文号: 启法宣办〔2021〕9号
成文日期: 2021-05-24 发布日期: 2021-05-2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启东市“学法用法示范户”“法律明白人”培育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启东市“学法用法示范户”“法律明白人”培育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5-24 11:0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园区、街道:

全省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育工程已被省政府列入2021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并被省委政法委列为法治惠民项目。市司法局、市法宣办结合实际,制定了《启东市“学法用法示范户”“法律明白人”培育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启东市 司 法 局

启东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24日

启东市“学法用法示范户”“法律明白人”培育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规范化推进全市“学法用法示范户”“法律明白人”培育工程,充实扩大基层普法依法治理社会力量,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以及《关于在全省农村培育“法律明白人”的实施意见》(苏法宣办〔2020〕10号)、《关于在全市培育“学法用法示范户”“法律明白人”的实施意见》(通法宣办〔2021〕6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明确“学法用法示范户”“法律明白人”培育工程总体框架、目标任务、工作程序、工作机制等基本内容,适用于“学法用法示范户”“法律明白人”培育工程的组织、实施、评价等全过程。

第三条培育工程以提升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线,以增进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和幸福感为目标,通过构建培育机制规范、组织网络健全、作用发挥明显的“学法用法示范户”“法律明白人”工作体系,进一步引导“学法用法示范户”“法律明白人”成为基层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纠纷化解、依法治理的重要力量,示范带动广大村(居)民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为推动全市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第四条培育目标。全市每个村(社区)依托基层网格化治理体系,每1个网格内培育1户以上“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1名以上“法律明白人”,能够收集社情民意、普及法律知识、服务基层治理、化解矛盾纠纷、参与法治实践、引导法律援助,实现“学法用法示范户”“法律明白人”连网成片、以点带面,覆盖所有基层治理网格,形成一支素质高、结构优、能力强的农村法治带头人队伍。

第二章组织保障

第五条启东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启东市司法局牵头负责全市“学法用法示范户”“法律明白人”培育工程的计划、统筹、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总结等各项工作。指导各镇、园区、街道做好“学法用法示范户”“法律明白人”的遴选登记、统一标识、张榜公布、管理使用、评价激励等事项;组织、指导“学法用法示范户”“法律明白人”业务能力培训;对全市“学法用法示范户”“法律明白人”工作情况进行调研;鼓励“学法用法示范户”“法律明白人”结合自身特长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活动等。

第六条中共启东市委宣传部、启东市民政局、启东市农业农村局、启东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参与、组织推进“学法用法示范户”“法律明白人”培育工程。

第七条全市执法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结合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制要求,承担“学法用法示范户”“法律明白人”共抓共育责任,通过文化熏陶、宣传引导等方式,共同参与培育工程。

第八条镇(园区、街道)负责“学法用法示范户”“法律明白人”培育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选拔条件

第九条“学法用法示范户”遴选要求:

(一)家庭成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家庭成员尊崇宪法和法律,自觉尊法、带头学法、积极守法、示范用法。

(三)家庭成员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四)家庭主要成员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素养,具备较强的学习知识、语言表达和沟通协调的能力,能熟练掌握并运用法律知识处理事务。能够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家庭活动场所、教化引导,或者建立家庭法治宣讲室、家庭调解室、家庭法治文化室等功能阵地,通过法治实践活动影响和带动周边家庭学法守法用法。

(五)家庭主要成员为人正直、公道正派,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拥有较高的威信和声望,在基层普法依法治理方面具有一定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条 “法律明白人”遴选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三)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素养,具备较强的学习知识、语言表达和沟通协调的能力,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四)具有奉献精神,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拥有较高声望。

第十一条“学法用法示范户”“法律明白人”以基层网格为依托单位,按照家庭或村(居)民自荐、组织遴选的程序进行甄别优选。

符合“学法用法示范户”基本条件的家庭、符合“法律明白人”基本条件的村(居)民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自荐,村(居)民委员会对遴选对象按照基本素养、法律知识、个人特长、社会认可、群众评价、示范作用等方面进行初审,报镇(园区、街道)进行综合审核、确定入选名单。“学法用法示范户”“法律明白人”,优先从网格内村组干部、大学生村官、农村党员、致富能手、退役军人、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工作者、“五老”人员、村(居)网格员等人员或家庭中选取产生,确保1个网格内至少1户“学法用法示范户”,至少1名“法律明白人”。

第十二条经遴选合格的“学法用法示范户”“法律明白人”,由村(居)民委员会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报镇(园区、街道)和市业务指导部门分别备案。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局统一当地“学法用法示范户”“法律明白人”证书样式,由镇(园区、街道)统一颁发。结合实际为“学法用法示范户”统一悬挂门牌标识,为“法律明白人”统一配置胸卡、帽子等工作标识。

第四章培训指导

第十三条“学法用法示范户”“法律明白人”的培训内容包括法律知识培训、法治实践能力培训、家风家训培训。

(一)法律知识培训。紧扣中心工作,以宪法、民法典为重点,以基层社会常用法律法规为主体,注重围绕道路交通、征地拆迁、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学习培训。

(二)法治实践能力培训。包含依法参与村(居)务管理能力、法治宣传能力、法律服务引导能力、纠纷调处能力等法治实践能力培训。

(三)家风家训培训。以家风家训为切入点,以家庭为单位,推进村(居)民讲道德、守规矩、重家风,推进基层法治与德治深度融合。

第十四条启东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牵头,组织编写应知应会法律知识读本和配套考试题库,重点介绍婚姻家庭、邻里关系、道路交通、民间借贷、网络诈骗等法律法规知识,同时介绍人民调解、公证、仲裁、司法鉴定、行政复议、法律援助等常用业务知识,作为“学法用法示范户”“法律明白人”学习和考试的指定内容。

第十五条培训方式坚持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课堂教学与网络学习相结合、观摩教学与书本教学相结合三大原则。培训主要采取集中系统轮训、现场观摩教学、互动交流学习、法治文化熏陶等方式。

(一)集中系统轮训。按照分片、分期培训原则,实现“学法用法示范户”“法律明白人”培训全覆盖。启东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视情组织1-2场次集中培训,在全市范围内抽调部分“学法用法示范户”“法律明白人”参加培训,每次不得少于6课时。各镇(园区、街道)每年组织“学法用法示范户”“法律明白人”集中轮训不少于2次,每次不得少于6课时。侧重培训、考核宪法和民法典等基本法律、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法治宣传能力、依法解决常见矛盾纠纷技巧等内容。

(二)现场观摩教学。针对道路交通、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等基层多发、易发的法律问题,采取法律宣讲、以案释法、模拟法庭、旁听庭审、案例教学等方式对“学法用法示范户”“法律明白人”开展现场观摩培训,形成常态化机制。

(三)互动交流学习。建立“学法用法示范户”“法律明白人”交流学习机制,村(社区)内部定期集体学法、共享信息、讨论事件,村(社区)之间加强经验交流、交叉体验、联防联控,增强“学法用法示范户”“法律明白人”依法办事能力和业务水平。组织“学法用法示范户”“法律明白人”加入“法润民生”微信群,通过推送法律知识、典型案例、工作动态等途径,提升其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四)法治文化熏陶。通过组织参观法治文化阵地、参加法治文艺作品创作展演,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德法讲习所、道德讲堂、农家书屋、法治驿站等阵地,潜移默化中对培育对象开展法治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培训师资以普法讲师团、江海法治讲坛成员,法官、检察官、公安民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主,以镇(街道)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等人员为辅。

第五章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所有“学法用法示范户”“法律明白人”均加入启东市法治宣传志愿者队伍,纳入江海志愿者管理体系,按照统筹安排参与各类志愿法治实践活动。鼓励支持“学法用法示范户”“法律明白人”成立或加入普法类社会组织。

第十八条镇(园区、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对“学法用法示范户”“法律明白人”建立志愿服务档案,实行工作实效积分制度,进行志愿服务跟踪管理。

第十九条镇(园区、街道)具体指导“学法用法示范户”“法律明白人”参与以下法治实践:

(一)参与村(居)务管理。“学法用法示范户”“法律明白人”在村(居)两委班子领导下依法有序参与村(居)事务管理,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推动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二)开展法治宣传。重点利用家庭聚会、走乡串户等时机,宣传法律法规;依托德法讲习所、道德讲堂、法治书屋活动,讲道德、讲宪法、讲法律;以群众身边法治事件、社会热点法治事件为主要内容,开展以案释法;参与法治文化作品创作,编写山歌、小品、情景剧等作品并广泛传播,弘扬法治精神等等。“学法用法示范户”注重依托家庭法治教育场所、家庭法治文化等优势引导群众提升法律素养。

(三)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了解社情民意,反映群众法律需求,参与基层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疏导化解工作,参与法律援助申请、公证、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引导,辅助基层社会治理,引导教育村(居)民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四)参与法治乡村建设。学习宣传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农村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参与谋划制定并推动落实地区法治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引导群众通过“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邻里议事会等平台,加大“援法议事”力度,帮助群众订立规矩、重塑习惯。

第六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局每年组织“学法用法示范户”“法律明白人”考核,由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按照年度考试考核20%和日常遵纪守法、业务培训、工作成效、群众认可、示范作用等方面80%的比例,综合评定“学法用法示范户”“法律明白人”年度工作绩效。考核不合格的,由镇(街道)取消“学法用法示范户”“法律明白人”资格,报市法宣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市、镇三级分别对工作实绩突出、广受群众好评的“学法用法示范户”“法律明白人”,结合积分制管理进行适当激励,在涉农贷款、技术帮扶、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倾斜,并在普法先进表彰中为“学法用法示范户”“法律明白人”预留适当比例。

第二十二条“学法用法示范户”“法律明白人”不认真履职,“学法用法示范户”家庭成员、“法律明白人”及家庭成员发生缠访闹访等不依法办事、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及其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形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清退。

第二十三条取消资格和清退的“学法用法示范户”“法律明白人”,由镇(街道)注销证书,收回统一标识,并由所在村(社区)予以公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启东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启东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