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68-5/2021-00150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通知
发布机构: 启东市司法局 文号: 启委法办〔2021〕13号
成文日期: 2021-11-08 发布日期: 2021-11-0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启东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案件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启东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案件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启东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11-10 12:0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启东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案件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启东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启东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8日


启东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案件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举报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群防群治社会监管体系,有力打击和遏制各类行政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下列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一)市城镇管理领域:

市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等城镇管理行政违法行为。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

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违法行为。

(三)市农业农村管理领域:

农业(村)、种植业、渔业、畜牧兽医、农机、农药、农产品质量、农村宅基地管理等行政违法行为。

(四)市交通运输管理领域:

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海事、航政、港口、水上运政、治超等行政违法行为。

(五)市应急管理领域:

全市范围内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六)市文化市场领域:

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文化

领域;著作权、出版、印刷、音像制品等新闻出版(版权)领域;电影、广播电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等文化市场领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七)市生态环境领域:

全市范围内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

国家、省和南通市对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所监管行业领域

的行政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举报适用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违法行为向市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提起的实名举报。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有:

(一)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或区镇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执法、工勤、协管等相关人员的职务行为;

(三)未以真实姓名进行举报的人员;

(四)举报人未提供证据材料或线索;

(五)捏造、歪曲事实,伪造虚假违法现场,骗取举报奖励;

(六)以“夹带”“掉包”“造假”问题线索并通过要挟、欺诈等方式索赔以及长期进行不实举报,以不再骚扰被举报人正常生产经营为要挟,要求支付一定“好处费”等涉嫌构成敲诈勒索、诈骗的职业举报行为;

(七)举报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或有关部门正在受理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四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可以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来访等方式向办案机关举报。举报的内容包括被举报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基本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等。

负有综合行政执法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区镇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五条举报人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举报的行政违法行为或危害结果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具体的举报事实(或违法线

索)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办案机关及相关部门、区镇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属首次被举报,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五)举报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或区镇查处被举报的违法行为;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

(二)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人及两人以上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三)两人及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奖励所有举报人;

(四)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第七条被举报的违法行为有行政处罚金额的,按照行政处罚金额、举报人所提供的线索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根据举报人所提供的线索对案件查处所起的作用给予该案件行政处罚金额1%-5%的奖励,奖励金金额原则上最高不高于20000元。

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等行业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

照上述标准酌情提高奖励金额。

行政处罚金额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委托的其他组织责令违法者承担一定的财产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加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第八条负有综合行政执法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区镇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登记处理,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或本区镇职责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形成专门案宗;对不属于本部门或本区镇职责的,要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或区镇处理。坚决防止出现受而不理、有案不移以及敷衍推诿等现象。

第九条举报受理单位和办案机关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的姓名、电话、住所、工作等信息。

第十条办案机关在收到举报后,对留有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人,应当核实并记录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和身份信息。举报人拒绝提供真实姓名和身份信息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办案单位应当自作出案件处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案情特别复杂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填写《启东市综合行政执法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审批表》,连同举报案件有关的书面材料、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或结案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一并报单位执法机构负责人、法制人员、分管责任人审核、主要负责人审定。

符合奖励条件的,通知报审部门领取并向举报人发放奖金;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书面说明原因,退回报审材料,由报审部门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事实和理由。

第十二条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举报人、受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授权文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并在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相关身份证明等材料或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三条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或区镇财政核拨,由负有综合行政执法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区镇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并接受市财政局、审计局、纪委监委等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有奖举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举报人信息等失职渎职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负有综合行政执法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区镇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的相关管理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报市司法局备案。

上级部门对执法举报奖励有不同规定的,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启委法办(2021)13号 启东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案件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