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668-5/2020-00133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文号: | 启司发〔2020〕26号 | ||
成文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开展涉及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园林绿化等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关于开展涉及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园林绿化等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市行政审批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启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修改或废止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相符的相关文件,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现就我市开展涉及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园林绿化等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重点清理在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园林绿化等领域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相符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要求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市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以市政府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制定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1.工作任务
对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认为在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园林绿化等领域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相符的,应当提出修改废止方案和修改废止理由,填入附件1和附件2。
2.结果报送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工作,请有关部门于2020年10月30日前将本部门清理工作的有关表格书面报送市司法局。没有需要修改、废止情形的,请反馈盖有单位公章的书面回复。
所有书面材料请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市司法局电子政务邮箱。
联系人:市司法局 郁欢欢 83310114
启东市司法局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