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5000-0/2018-00053 | 分类: | 政务公开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法制办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18-12-01 | 发布日期: | 2018-12-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启东市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启东市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启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12月1日
启东市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透明度,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保障当事人、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进行网上公开工作。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的具体事项。
第三条 行政复议文书网上公开遵循合法、及时、便民、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在启东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公开。
第五条 应当在网上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包括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下列文书:
(一)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书;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其他经批准网上公开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网上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申请人、第三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尚未作出裁判或者裁判尚未生效的;
(四)行政复议决定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结果不一致的;
(五)涉及未成年人的;
(六)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
第七条 涉及敏感、群体性案件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事项,报请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网上公开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九条 网上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电子文本采取一份文书一个电子文本的方式。电子文本使用PDF格式,并标注行政复议决定书文号。
电子文本应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文书种类”。
第十条 除需要技术处理的内容外,网上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与行政复议决定书原件内容一致。
网上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仅用作公示,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网上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技术处理:
(一)申请人、第三人、案外人为自然人的,姓名以“姓氏+××”表述;
(二)申请人、第三人、案外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以“××+公司”、“××+厂”等表述;
(三)被申请人以行政机关全称或者其规范化简称表述;
(四)对同一姓氏自然人的姓名经技术处理后发生重复的,可以增加甲、乙、丙、丁……进行区分,如李某甲、李某乙等;
(五)涉及地址的,删除相关信息。删除信息影响对行政复议决定书正确理解的,可以将其中的村名、路名和门牌号以XX村、XX路、XX号表述;
(六)涉及车辆号牌、权属证书的,删除相关信息。删除信息影响对行政复议决定书正确理解的,可以以XX表述,如苏FXXXXX、XXXX号证书;
(七)其他有明显指向的涉及申请人、第三人或者案外人的信息,以XXX表述。
第十二条 网上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下列信息应当删除:
(一)自然人的性别、民族、年龄、住所地、通讯方式、身份证号、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三)申请人、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信息;
(四)申请人、第三人及被申请人的复议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信息;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删除信息影响对行政复议决定书正确理解的,可以用符号“XX”作部分替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启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