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668-5/2021-00025 | 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启东市司法局 | 文号: | 启执委函〔2021〕1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函 |
市各行政执法单位:
近期,本办通过工作了解到,我市少数单位存在未及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情况,对此,《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明确指出,行政机关要“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特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执行难问题一直广受社会各界关注。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执行则关系到司法机关能否将这种公平正义落到实处,是体现法律威力的关键。
各区镇、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中央与地方关于全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部署,坚决纠正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做法。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尊严、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政治高度,自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行政机关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积案,从严规范行政机关参与民事经济活动和行使行政管理,作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表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判,体现了国家意志和法律权威。确保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顺利有效执行,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是加强依法执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条件。行政机关参与民事经济活动或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对全社会遵法、守法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行政行为,减少行政争议。我市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在加强行政应诉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行政诉讼案件生效裁判的执行工作,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行政机关要充分尊重并自觉执行。
同时,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督保障机制。其一,健全监督制度。行政机关要带头尊重、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并敦促所属部门和下级单位自觉履行。要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并建立相应的反馈机制。要将行政机关执行法院裁判情况纳入到法治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其二,建立积案防范机制。各区镇、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通报制度和协调解决机制,积极协调化解案件,切实防范积案发生。其三,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以各种借口不履行法律义务、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采取各种方式阻碍、干预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启东市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