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668-5/2017-00028 | 分类: | 司法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文号: | 启司发〔2017〕22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3-10 | 发布日期: | 2017-03-1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启东市司法局谈心谈话工作方案 |
为让领导了解到党员干部的想法,同时也能够让党员干部领略领导的意图,在全局上下建立一个良好的沟通渠道,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订启东市司法局谈心谈话工作方案。
一、谈心谈话的对象及分工
谈话对象为司法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原则上采取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的办法。班子成员由单位一把手负责谈话,科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负责谈话,科室其他干部和职工由科室负责人负责谈话。
二、谈心谈话的类型
1.日常交心谈话。党组书记与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谈心谈话,交流学习、思想、工作情况,掌握其思想动态,听取其意见建议。
2.提醒帮助谈话。领导干部承担重要工作任务时,提醒其保持头脑清醒、严于律己。群众反映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及时提醒帮助,防微杜渐。
3.考核反馈谈话。考核工作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等,及时向被考核干部进行反馈,帮助其正确对待群众评价,不断增强责任意识,改进不足,严格要求,努力进取。
4.职务调整谈话。干部提拔任用、调整交流、转任非领导职务和退休时进行谈话,全面客观评价干部,听取意见建议,并提出相关要求。
5.廉政谈话。在重大节日或开展重大工作项目时进行谈话,要求党员干部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秉公执法,热情服务,清正廉洁,严于律己。
6.批评诫勉谈话。对不能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内部出现严重不团结现象的,工作失误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民主考核比较差的,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廉洁自律或干部任用等方面有群众反映但尚未构成违纪行为的干部,进行批评教育或实行诫勉,责令限期改正。
三、谈心谈话的形式
1.组织约请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约请干部谈心谈话。
2.集体谈话。针对领导干部或党员干部存在的共性问题,可进行集体谈话。
3.个别谈话。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中层干部岗位调整,以及针对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党员干部的个性问题可进行个别谈话。
4.个人要求谈话。党员、干部个人有情况需要与领导交流沟通的,可主动提出谈话要求。
四、谈心谈话的原则
1.以诚相待原则。要营造良好的谈心谈话氛围,消除彼此之间的思想顾虑,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同时注意听取谈心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2.实事求是原则。要增强责任意识,对干部要一分为二,客观公正,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其缺点和不足,对存在的问题要明辨是非,态度鲜明。
3.有的放矢原则。要从实际出发,针对谈心谈话对象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4.教育疏导原则。要本着防微杜渐、治病救人的态度,适时提醒、告诫、引导谈心谈话对象,耐心说服教育,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
五、谈话方法及要求
谈话采用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谈话一般每年不少于二次,时间视情安排相对集中。单位领导必要时应随时找干部职工谈心,主动征求意见。干部职工可以主动向领导反映情况,汇报思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干部职工之间也要互相谈心,沟通思想,融洽关系,形成团结实干的良好氛围。
负责谈话的领导及职能科室要主动了解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情况,注重谈话的思想性和原则性,要讲究谈话艺术,增强谈话的针对性,努力提高谈话效果。
谈心谈话前要做好计划安排和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做好记录,谈心谈话后要抓好有关问题的督办和落实工作。对谈心谈话对象反映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深入了解;对谈心谈话对象反映的涉及其工作和生活的实际困难,要尽力帮助解决;对谈话认定存在的问题,要跟踪了解整改情况,对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及时提出警示,或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启东市司法局
201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