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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告知书

来源: 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19-03-27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内容告知如下:

1、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2、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3、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确保特种设备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到位。

4、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5、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并按照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办理使用登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6、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隐患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公示的闭环管理。按规定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建立应急管理队伍,储备必要应急物资,按照要求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如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按规定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

8、依法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挤占、不挪用。按规定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按照国家规范佩戴、使用。依法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按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

9、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如果你单位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承担行政、民事、刑事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单位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停用设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主要负责人将被罚款、处分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九十一条规定,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2、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如相关违法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最高将被处以七年有期徒刑;构成非法经营罪及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最高将被处以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数罪并罚,最高将被处以二十年有期徒刑。

                                                            告知单位: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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