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10-30 09:11 累计次数: 字体:[ ]

药品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药品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加快完善疫苗药品监管长效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2019年8月26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次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全面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四个最严”要求,以立法助推改革,以法治保障民生,以加强药品管理,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为立法目的,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修改内容涉及45处,明确体现了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立法目的,主要集中在调整假药劣药范围、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新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允许网络销售处方药、加重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等方面。

一是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明确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原则,围绕鼓励创新、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作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追溯、药物警戒、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处罚到人等多项重大制度创新,对药品研制、注册、生产、经营、使用、上市后管理以及药品价格和广告、储备和供应、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全面规定。二是建立了全新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允许药品上市许可人委托其他企业进行药品生产和经营工作,打破“研产销”一体化格局;三是网售处方药合法化:明确了一定条件下,允许网络销售处方药,但仍禁止销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多种特殊管理类药品;四是强化动态监管,取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随时对GMP、GSP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企业的GMP、GSP标准执行情况将直接与药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挂钩。五是完善药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典治乱,严惩重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