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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 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16-07-06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本局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对当事人苏娟无证从事活禽宰杀经营活动作出了启市管案字[2016]第0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启市管案字[2016]第00161号


  当事人:苏娟

  性别:女 民族:汉

  住址: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彩臣二村72号楼606室

  公民身份号码:320626196904****49

  本局接群众多次反映,有人在汇龙镇彩臣二村72号楼最西侧车库内无照从事活禽宰杀经营活动,请求查处。经执法人员初步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在汇龙镇彩臣二村72号楼最西侧车库内擅自从事活禽宰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6年1月开始擅自在自有的汇龙镇彩臣二村72号楼最西侧车库内从事活禽宰杀经营活动。2016年3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活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2016年3月28日本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办理营业执照,且继续从事活禽宰杀经营活动。经请示局长批准后,本局对当事人专门用于从事活禽宰杀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陈述:宰杀一只鸡收费5元,未记账。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该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在彩臣二村72号楼最西侧车库从事活禽宰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因当事人没有财务记录,无法查清其违法所得。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16年5月3日以启市管案听字〔2016〕1-300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形式作出如下拟处理决定:处罚款6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2016年5月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当事人拒绝签收,未能送达。2016年5月6日,本局依法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对其上述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2016年5月7日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但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综上所述,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处罚款6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本局财务部门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当事人缴纳罚没款后,应将银行返还联送回本局财务部门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启东市人民政府或者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