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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严格案件管理的通知

来源: 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18-03-12 字体:[ ]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案件管理,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各分局严格遵循执法程序,提高案件质量,严格案件审批,严肃办案纪律,提升我局执法形象,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行政处罚权限规定

对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物品价值、罚款金额合计在20000元以下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局委托分局以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并由分局实施案件核审及通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物品价值、罚款金额合计超过20000元的,一律报局核审及通案。

二、严格案源管理和立案审批制度

严格案源管理。各分局对获悉的重大案件线索,应在获知线索后48小时内以《案源登记表》书面向局综合执法大队报备。情况紧急的需先电话上报,书面后补。对重大、有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其他认为有必要的案件,可整合全局办案力量、成立专案组直接查办,也可以直接向分局调取案卷,相关分局必须无条件服从。

严格立案审批制度。所有一般程序案件,分局必须在发案后48小时内报请局分管局长完成立案书面审批手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报审批的,需先报经局分管局长同意。《立案审批表》一式两份,一律打印,不得复印,不得涂改,内容应填写规范、齐全,要写清初查的违法事实和立案依据,先经分局长签署意见、加盖分局公章后上报局综合执法大队,再由分管局长审批。综合执法大队须对所有立案进行编号,并每月进行考核通报。对超过时限上报立案审批或故意压案不报的,将按照考核规定处理。分局在上报《立案审批表》的同时,应将案件按要求及时录入公共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进行网上流转。

三、加强案件上报管理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经初步查证,当事人的非法经营额、非法所得、案值、违法物品价值、法定处罚幅度下限等其中之一超过5万元(无照经营案值超过10万元)以上,可能涉及犯罪移送的案件,分局应立即将初查案件材料报送局综合执法大队,由综合执法大队会同相关科室、分局共同确定案件查办方向、采取措施等;对案情重大的,局综合执法大队应召集相关人员进行案情分析,共同商讨案件,也可报请分管局长或局长同意后,抽调专门人员,组成专案组共同查办;对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或提请司法机关提前介入;在上述大要案件查办过程中,需要对外协调、暂扣款物的,由局综合执法大队按批准权限履行报批程序后,由办案单位实施。

四、严格强制措施审批

严格执行强制措施事前报告制度,严格强制措施审批,严格强制措施文书管理,严格办理解除强制措施手续。具体实施要求按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强制措施行为的通知》执行。

五、规范跨区域办案

各分局在接到举报需跨区核实案源线索的,必须报局综合执法大队同意,并以局综合执法大队的名义开展工作,对当事人的调查取证全部集中到局综合执法大队或综合执法大队指定的地点。

六、规范案件抽检

凡是涉及到需要抽检的案件,各分局必须将所需抽检的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及可能存在的问题,报局综合执法大队同意后方可实施,委托检测单位、检测费用由综合执法大队统一扎口管理。

七、规范结案上报

分局要加快办案速度、缩短办案周期,一般程序案件应在立案后30日内结案上报;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结案的的,予以考核通报;对确因案情复杂,超过90天需要延期的,必须报请局分管局长履行延期审批手续。

各分局应在处罚决定书签发后2日内将书面(盖公章)和电子版的处罚决定书上报局作风办和综合执法大队。

八、严格案件核审

所有报局核审案件须经分局先行初审后由法制员上报局综合执法大队,综合执法大队再审后报法制科,由局法制科统一安排法制员核审;局委托名义案件和分局名义案件由分局法制员进行核审。法制员要严格按照局《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办法》的规定进行核审,确保案件质量。

九、落实集体通案制度

各分局要按照《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通案办法》的要求,切实落实集体通案制度。为正确把握自由裁量权,提高案件质量,凡在分局通案的案件,各分局应在通案前两天将所通案件案情告知局综合执法大队、法制科,综合执法大队会同法制科参与分局通案,分局在通案后24小时内(对外告知前)将通案结果以邮件形式报送局综合执法大队和法制科。通案实行一件案件一份通案记录表,所有案件通案记录表必须经全体参加通案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归入案卷附卷。

对所有减轻处罚(低于法律规定处罚幅度下限)案件,一律报局通案小组通案决定。

分局应严格执行集体通案讨论的决定,不得擅自更改。对告知后确因某种事由需要改变原集体通案决定的,仍需由原集体讨论的成员重新通案讨论作出,并一律书面报请局分管局长同意。

十、严格规范处罚文书格式和案卷装订

要严格按照局关于《关于印发全省基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苏府法〔201775)要求,规范使用法律文书和装订案卷,所有案卷必须在发出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装订完毕。

十一、严格案件执行和罚没物资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生效后,办案单位应立即组织入库(特殊情况需暂缓入库的,由局综合执法大队统筹决定)。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分管局长批准后,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直接送达当事人(一般应当在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限届满后即向当事人发出催告书)。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有罚没物资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分局不得擅自处理。对有利用价值的罚没物资,分局应填报《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局分管局长批准同意后由局办公室会同监察、法规、稽查等部门,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核价、拍卖机构,依法履行核价、拍(变)卖手续,拍(变)卖款项应及时解缴入库,所有物资处理文书全部装订案卷。

综合执法大队应定期会同作风办、法制科、办公室等科室对全局罚没、暂扣物资的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对需要销毁的罚没物资应填报《有关事项审批表》,报请分管局长审批同意后实施。销毁物品要制作《物品处理记录》,执行人员和监销人员应在《物品处理记录》上签字确认,作风办负责对销毁、处置罚没物资进行全程监督。所有销毁记录与销毁现场图片全部归入案卷。

十二、规范案件文号管理

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由局综合执法大队统一编号,不得跳号、漏号、叠号,确保连号。案件承办人员必须将二版流程录入到处罚决定审批后,方可向综合执法大队申请处罚决定书文号。向当事人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以综合执法大队核拨的手工编号为准,电脑编号仅作内部掌握。

十三、严格销案制度

所有经调查后不适用行政处罚需要销案的案件,由案件主办人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说明销案理由,并附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材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分局长签字并加盖分局公章后报局综合执法大队,综合执法大队再审后报法制科核审,由法制科提交局案审委讨论。

十四、严肃执法办案纪律

为维护执法权威,严禁在案件查办期间为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甚至暗中出谋划策、通风报信(或到办案现场),严重干扰正常办案工作,办案人员在案件现场接到打招呼说情的,应立即向局分管局长或局长报告。

要严格办案人员行为规范,切实转变办案理念,明确质量是案件的第一生命,提升执法水平,提高案件质量。要求执法办案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做到秉公执法、言语礼貌、文明办案、清正廉洁、遵纪守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权限、时限规范操作。严禁以案谋私,不得接受以案件相关的任何宴请或礼品。

十五、严格奖惩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分局对承办的案件质量负全责(经局决定改变分局定性处罚的除外),并做好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解释工作,按规定参加听证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分局长要加强对执法办案工作的领导,要亲自把好案件定性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和处理关。分局长对分局 所办的案件负总责,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分局分管分局长、案件主办人和法制员负具体责任。

执法办案实行一票否决。凡完不成年度预算、出现错案的单位,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同时,严格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坚持量质并举。局综合执法大队将会同法制科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分局案卷进行检查,对案件中存在的原则性问题,将严格予以追究;对分局立案数、违规审批数、大要案件数、资料上报数、工作完成实绩、案件质量等情况等实行每月通报、严格考核。办案人员违法行政、违反程序,或压案不报、大案化小,或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擅作主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而造成行政复议被撤销、行政诉讼败诉,或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或造成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的,将严格按过错责任予以追究,对有违纪行为的,坚决按党纪政纪进行严肃处理。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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