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涉老保健品虚假宣传典型案例
来源: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9-15 15:53 累计次数: 字体:[ ]

近年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与老年群体日常消费密切相关的保健品等领域,集中力量、靶向发力,严肃查办了一批涉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主体守法经营,进一步净化涉老保健品消费环境,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启东市某养生保健馆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10月24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养生保健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广告的形式宣传其销售的天一草本抑菌液具有养护肝肾、清洁血液、预防三高、清除体内垃圾、增加免疫力、改善骨骼退行性病变等作用。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室外制作广告牌并印发海报用于宣传吸引顾客。

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该产品实际为普通产品,不具有上述宣传中所提及的功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罚款的处理决定。

二、季某虚假宣传案

2024年6月6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季某经营的健康生活馆进行检查,发现店内醒目标示有“肩周炎、颈椎病、肌肉黏连、骨质增生、网球肘、腱鞘炎、脊柱变形、股骨头坏死、手术后遗症、强制性脊柱炎、腰椎间盘突出、膝关节退行性病变、滑膜炎、腰肌劳损、静脉曲张、乳腺增生、前列腺炎”、“您还在为骨痛烦恼吗?颈肩腰腿痛就找国豫堂”、“国豫堂|郭氏正骨文化 二百余年历史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传 CCTV10专题报道 《大国医》影视IP”等内容。经查,当事人提供的智能康复仪医疗器械注册证适用范围并不能涵盖上述功效,也无法证明其经营活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联。店内醒目标示内容会使消费者产生其提供的养生保健服务或经营中使用的理疗设备、销售的相关产品具备前述功效或关联的误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罚款的处理决定。

三、启东市某水产品经营部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及未明码标价案

2023年3月31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启东市某水产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店内广告牌上标示有“3000家医院24万患者临床应用茶色素对人体多个系统43类疾病都有非常显著的治疗效果”、“国家重点参与开发项目”等内容。当事人在与投诉人微信沟通时通过图片和案例的方式,宣传其销售的茶色素产品和硒元素产品对投诉人病情有治疗作用。经查,当事人销售产品均为普通食品,并且在销售过程中未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罚款的处理决定。

四、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4年2月29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至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宣称其销售的“神泉水”为小分子团弱碱性水,是“解救神器”并印制了标签,宣传其具有缓解血压、抗衰老、增强免疫力等八大好处。此外,还宣传其销售的另一款软糖具有“润肠通便、减少脂肪形成、辅助降糖、稳定血糖、减少糖化对皮肤的伤害、淡化色素、减少色斑和皱纹的形成”的功效。经查,当事人销售产品实际为普通产品,不具有上述宣传中所提及的功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