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来源: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4-14 09:29 累计次数: 字体:[ ]

今年以来,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舆论关注度高的违法活动,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现向社会公布2025年度第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以次充好的太阳能电池板

2024年8月30日,我局对当事人销售到某村的太阳能电池板进行抽样检测,被抽检的2块太阳能电池板合格证标注的输出功率为“100W”。 2024年11月6日,我局收到了无锡市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No:2024DMWA21531),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太阳能电池板实测输出最大功率为78.34W与太阳能电池板产品合格证标签标注的输出功率100W不符。

对当事人销售以次充好的太阳能电池板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1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如下: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以次充好太阳能电池板,没收434块太阳能电池板并处罚款13880元。

案例二 启东某电动工具厂销售商标侵权电动工具

2024年7月12日,我局接举报称当事人销售假冒东成品牌的锂电冲击钻,要求查处。经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有6箱“电锤+角磨机两件套”、10箱“电锤+角磨机+电钻三件套”、3箱“电锤+角磨机+扳手三件套”、2箱“电锤+角磨机+扳手+电钻四件套”、19台锂电无刷角磨机(裸机)、80台无刷扳手(裸机)、14台无刷锂电锤(裸机)、29箱角磨机套装、6箱电锤套装及592张标签,上述锂电工具及标签上均标识“东之城”字样,且“东”与“城”字体明显大于“之”字体。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锂电工具商品,商品在网页宣传和实际销售过程中均标识有“东之城”字样,且“东”与“城”字体明显大于“之”字体,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1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如下: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机身有“东之城”标识的6箱“电锤+角磨机两件套”、10箱“电锤+角磨机+电钻三件套”、3箱“电锤+角磨机+扳手三件套”、2箱“电锤+角磨机+扳手+电钻四件套”、19台锂电无刷角磨机(裸机)、80台无刷扳手(裸机)、14台无刷锂电锤(裸机)、29箱角磨机套装、6箱电锤套装及592张含有“东之城”字样的标签,并处罚款120000元。

案例三 顾某经营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门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2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存在后尾杠、后尾箱、充电方式、蓄电池类型等与合格证不符的情形,具体表现为原锂电池非法改装成铅酸蓄电池,原锂电池充电插座非法改装成铅酸电池充电插座,车内有链条但尚未安装脚踏,其中一辆已加装了后备箱,另外一辆电动自行车上已经放置了等待安装的后备箱,其包括鞍座、后车架等在内的整体外型外观均与产品合格证标示图片存在明显不一致。同时,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二维码扫描信息与合格证书面标注信息不一致。当事人在接受我局调查时陈述,上述涉案电动自行车均为其自行改装。

对当事人实施加装改装后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1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以及《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8000元。

案例四 某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9月24日,我局接上级部门违法广告线索移送,对当事人发布某脑动力胶囊广告且广告内含有违法内容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提供销售服务的某脑动力胶囊是国外的产品,属于营养补充剂,但并没有在国内进行进口保健食品的注册。当事人自述根据国外品牌方提供的产品内容拍摄制作了宣传广告,其中含有“十大专业协会推荐产品,哈佛医学院研发”、“解决失眠、偏头痛、记忆力衰退、脑中风后遗症、认知障碍等脑部问题”、脑中风后遗症患者和阿尔茨海默症患者服用后改善的案例等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及“哈佛研发四大专利”、“八大权威机构认证”、“哈佛医学院合作研发,荣获世界大脑组织金奖”等内容,但无法提供宣传内容相应的证明文件。

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2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4000元。

案例五 张某销售水产品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超过法定负偏差案

2025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流动摊位进行检查,现场使用公平秤对当事人销售给消费者的带鱼进行复称,消费者购买的水产品带鱼结算量为41斤,实际量为30.34斤,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负偏差,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在用的牧宝牌电子计价秤进行了抽检。2025年1月17日,经启东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定,上述电子计价秤的检定结论为:“该秤无有效铅封,无法定计量检定合格证,隐含欺骗性使用特征组合按键。技术指标不符合检定规程JJG539- 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中准确度Ⅲ级秤的要求”。

对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和销售的水产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超过法定负偏差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如下: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牧宝牌电子计价秤一台,并处罚款8000元。

案例六 孙某销售不合格锂电池电芯案

2024年8月13日,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启东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厂房2楼的电芯仓库内有2种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生产的圆柱锂离子电芯,其产品包装箱体上的出货标识卡内容和电芯芯体标签内容不一致,执法人员现场抽检了上述锂离子电芯产品:1.出货标识卡标注产品标称容量为1300mAh,内部电芯标注为1500mAh;2.出货标识卡标注产品标称容量为1500mAh,内部电芯标注为2000 mAh。 2024年8月21日,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检测报告(No:WPHE241 768和No:WPHE241769),报告显示标称规格型号为“2000mAh 3.7V”的圆柱锂电池电芯的样品实际容量分别为1515mAh、1478 mAh 、1496 mAh 、1516 mAh 、1514 mAh 、1508 mAh ,标称规格型号为“1500mAh 3.7V”的圆柱锂电池电芯的样品实际容量分别为1411mAh、1392 mAh 、1387 mAh 、1371 mAh 、1329mAh 、1327 mAh,样品容量项目均不符合GB 31241- 2022标准。

经调查,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把上述涉案产品销售给当事人,当事人在电芯上增加了喷码标注,将实际容量为1300mAh的圆柱锂离子电芯标注为1500mAh,实际容量为1500mAh的圆柱锂离子电芯标注为2000mAh;当事人又将上述增加了喷码标注的涉案圆柱锂离子电芯销售给启东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锂电池电芯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3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如下:没收153箱圆柱锂电池电芯,并处罚款420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