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足民生本位,开展电动工具品牌质量建设行动,严厉打击电动工具行业商标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张某侵犯“东成”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4月,本局接商标权利人江苏东成机电工具有限公司举报,对当事人位于启东市吕四港镇菜园村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已生产标识有“品东城质”的电动工具952个,以及用于生产的“品东城质”标签47版(“东城”二字使用红底突出显示)。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侵权商品和标签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网店从事电动工具经营活动。自经营以来,生产经营“品东城质”电动工具货值金额共计978589.56元。对当事人侵犯“东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标签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吴某侵犯“东成”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4月,本局对当事人位于启东市吕四港镇兴区东路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自行贴标生产并在拼多多平台店铺销售标识“优东城品”字样的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动工具(产品均在机身一侧贴有使用红色背景突出“东城”标识的“优东城品”字样标签)。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侵权的商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了四家网店从事电动工具经营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其生产、经营的电动工具商品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商品和网页宣传上使用与“东成”系列注册商标近似的“优东城品”。四家店铺可查实成交订单4065笔,经营额共计417948.89元。另查明,当事人自生产经营电动工具以来,未办理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三、钱某侵犯“大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4月,本局对当事人位于启东市吕四港镇避风港路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存放有标识“大艺®”“大艺®”等图形和字样的充电式起子电钻裸机7个、充电式角向磨光机裸机46个和充电式冲击扳手裸机141个。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侵权商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得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违法经营额计12480元。
对当事人侵犯“大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
四、姚某侵犯“东成”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4月,本局接到商标权利人江苏东成机电工具有限公司举报,对当事人位于启东市吕四港镇十甲村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其生产的插电式角向磨光机、石材切割机、自锁电钻、电链锯、搅拌机、重载电锤等6种产品上标识“东烕”字样与江苏东成机电工具有限公司的“东成”注册商标相似。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侵权商品和标签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同时,在当事人待发货区域随机抽取上述6种电动工具,委托中认尚动(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国家电动工具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进行产品质量检测。
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上述6种电动工具,综合判定均不合格。另查明,当事人通过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网店从事电动工具经营活动。
对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以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出厂、销售未经强制认证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侵权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朱某侵犯“东成”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6月,本局根据移送线索对当事人位于启东市吕四港镇吕滨村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生产、销售的电圆锯、充电式冲击扳手等电动工具商品及标签上均标识“卓越东城”或“精致东诚”的字样。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侵权商品和标签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通过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网店从事电动工具经营活动,其生产经营“卓越东城”“精致东诚”电动工具货值金额共计712671.84元。对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标签、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