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河豚鱼及其制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来源: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4-07 10:03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分局:

为切实防范河豚鱼(亦称河鲀鱼)及其制品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南通市局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河豚鱼及其制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河豚鱼及其制品监管工作的要求

原农业部、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 号)明确:禁止经营养殖河豚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及其产品。市面上销售的河豚产品应当由符合资质条件的河豚养殖加工企业生产并包装,包装上附带可追溯二维码,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河豚加工产品应使用统一式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未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审核批准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加工销售河豚鱼、河豚鱼干、河豚鱼内脏等其他河豚鱼相关产品。

二、加大日常监管巡查和风险隐患排查力度

按照国家有条件放开养殖河豚鱼加工经营的规定,目前南通地区获得养殖河豚鱼源基地备案的仅有江苏中洋生态鱼类股份有限公司,养殖品种为暗纹东方鲀。各分局要按照工作要求,加大监管巡查力度,坚决防止食品生产加工者以野生河豚鱼为原料生产加工河豚鱼制品。要加强水产品销售主体以及餐饮单位的日常监管,开展宣贯并发放《关于禁止违法加工、经营河豚鱼的通告》(见附件一),督促市场开办者、水产品销售者(商场超市、市场摊位等)及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把好市场准入关,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与索证索票制度,经营“基地经过备案、企业资质合规”的包装产品。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违规加工经营河豚鱼及其制品的,依法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妥善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各分局要加强应急值守,提高快速响应能力,接报后第一时间进行证据固定,积极配合科室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要多渠道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严防河豚鱼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