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沪吕建材有限公司 :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特种设备相关事故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6月20日,你公司发生一起起重机伤害事故,造成1人身亡。2024年9月23日,启东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市政府关于同意江苏沪吕建材有限公司“6.20”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启政复〔2024〕94号),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处理意见,要求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起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根据《江苏沪吕建材有限公司“6.20”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你公司及你公司主要负责人袁彐飞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14日对当事人立案查处。
现查明,2024年6月20日8时36分许,启东市南阳镇江苏沪吕建材有限公司码头起重机械进行石子卸船过程中,“芜湖联顺 969货船”工作人员秦建兵在货舱内清扫石子,被起重机械抓斗碰撞导致发生一般起重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你公司未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书面任命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安全员,未书面明确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岗位职责;你公司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缺失,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作业过程中发现的隐患未及时上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企业风险辨识不全面,未能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企业安全培训不到位,培训内容不全面,未根据岗位开展针对性培训,2024年以来,未针对起重机械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进行专门培训,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袁彐飞,你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提供2024年主要负责人组织并参与安全生产全面检查记录,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你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江苏沪吕建材有限公司“6.20”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一份,证明事故调查结果、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等情况;
证据三:启东市人民政府(启政复〔2024〕94号)批复一份,证明启东市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情况;
证据四:对你公司安全员王志刚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对起重机操作人员田国庆制作的询问笔录两份、对起重机操作人员田卫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对船只负责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两份、对你公司站长制作的询问笔录两份、对你公司负责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三份,启东市税务局出具的你公司负责人袁彐飞2023年度薪资证明材料,证明核实确认特种设备相关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被调查人的履职情况以及你公司负责人袁彐飞2023年度收入为38600元的事实。
定性及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
本局认为,你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你公司主要负责人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处罚建议:
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你公司没有《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中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本局拟对你公司予以适当处罚。
综上所述,你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本局拟决定对你公司处理如下:责令改正,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本局拟决定对你公司处理如下:罚款150000元;
你公司主要负责人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决定对你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理如下:对袁彐飞处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计1158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法规科 联系电话:0513-83213560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