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市叉车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5-12 14:38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分局,江苏特检院南通分院启东所,各叉车相关单位:

叉车具有流动性强、危险性高和作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特点,为有效遏制叉车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加强叉车安全监管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叉车使用单位应使用已使用登记并悬挂场内机动车辆牌照且通过法定检验的叉车,配备数量足够且持证的叉车作业人员,依法建立叉车安全管理制度、叉车安全技术档案,制定符合实际的叉车安全操作规程,对相关作业人员开展定期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二、租赁使用叉车的工矿企业、物流场所和批发市场等使用单位,应明确履行使用安全管理责任的主体,对进场使用的叉车进行统一管理,按照《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规定,对进场使用的叉车查验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明、场内机动车辆牌照悬挂情况、定期检验合格证明以及叉车司机的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上材料不齐全的,叉车承租单位不得投入使用,物流场所和批发市场场地经营管理单位不得允许进场使用。违反上述规定的,我局将按照《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规定,责令叉车承租单位、场地经营管理单位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叉车出租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规定,向承租单位提供出租叉车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明、场内机动车辆牌照,叉车必须悬挂场内机动车辆牌照,叉车司机必须持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叉车出租单位未向承租单位提供以上材料的,我局将按照《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规定,责令叉车出租单位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各分局应加强辖区内叉车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要高度重视叉车租赁行为中存在的监管薄弱环节,强化叉车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的安全监管,对于违反《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11条的行为,应根据《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42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五、叉车司机取证及叉车检验申报事项

叉车司机报名地点:启东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中心,地址:启东市南阳镇红星路1号(南阳镇派出所向东200米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分局内),联系电话:0513- 83836011。

叉车申报检验地点:江苏特检院南通分院启东所,地址:启东市汇龙镇牡丹江中路881号2楼大厅,联系电话:0513- 83836020。叉车检验机构应按照“应检尽检”的原则实施检验,如有必要,可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叉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附件:

关于加强全市叉车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pdf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