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启东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公示
来源: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9-01 10:33 累计次数: 字体:[ ]

决定书文号

通启知法裁字〔2023〕1号

案件名称

江苏津润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圣阳泵业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涉案专利

专利号:ZL202030353488.2

专利名称:轴向柱塞泵(斜盘式)

请求人

江苏津润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

南通市圣阳泵业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

请求人江苏津润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ZL202030353488.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真实有效。被请求人南通市圣阳泵业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该专利权的产品,侵害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处理决定

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属于相同种类产品,被控侵权产品构成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近似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责令被请求人南通市圣阳泵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决定机关

启东市知识产权局

决定日期

2023年8月30日

决定书文号

通启知法裁字〔2023〕2号

案件名称

江苏津润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圣阳泵业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涉案专利

专利号:ZL202030353210.5

专利名称:功率阀(轴向柱塞泵用)

请求人

江苏津润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

南通市圣阳泵业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

请求人江苏津润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ZL202030353210.5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真实有效。被请求人南通市圣阳泵业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许诺销售侵犯该专利权的产品,侵害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处理决定

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属于相同种类产品,被控侵权产品构成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近似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责令被请求人南通市圣阳泵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决定机关

启东市知识产权局

决定日期

2023年8月30日

决定书文号

通启知法裁字〔2023〕3号

案件名称

江苏津润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圣阳泵业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涉案专利

专利号:ZL202021275541.2

专利名称:新型斜盘式轴向柱塞泵

请求人

江苏津润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

南通市圣阳泵业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

请求人江苏津润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ZL202021275541.2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真实有效。被请求人南通市圣阳泵业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该专利权的产品,侵害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处理决定

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属于相同种类产品,所涉技术属于相同领域,被控侵权产品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责令被请求人南通市圣阳泵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决定机关

启东市知识产权局

决定日期

2023年8月29日

决定书文号

通启知法裁字〔2023〕4号

案件名称

江苏津润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圣阳泵业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涉案专利

专利号:ZL202021274996.2

专利名称:新型轴向柱塞泵用功率阀

请求人

江苏津润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

南通市圣阳泵业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

请求人江苏津润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ZL202021274996.2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真实有效。被请求人南通市圣阳泵业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侵犯该专利权的产品,侵害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处理决定

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属于相同种类产品,所涉技术属于相同领域,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全部相同,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责令被请求人南通市圣阳泵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决定机关

启东市知识产权局

决定日期

2023年8月30日

决定书文号

通启知法裁字〔2023〕5号

案件名称

南通安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鼎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涉案专利

专利号:ZL201830667881.1

专利名称:激光投线仪

请求人

南通安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

南通鼎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

六安市汉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ZL201830667881.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真实有效,请求人南通安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系该专利的合法利害关系人。被请求人南通鼎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侵犯该专利权的产品,侵害了专利权人和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处理决定

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属于相同种类产品,被控侵权产品构成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近似设计,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责令被请求人南通鼎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决定机关

启东市知识产权局

决定日期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