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预算、决算情况的说明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16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201412月,根据南通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启东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通办发〔201480号)和《中共启东市委、启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启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启发〔201448号),设立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从2015年起,预决算列入启东市财政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启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接的职责

承接原南通市启东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南通市启东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启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三)划转的职责

1.划入原启东市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的职责。

2. 划入原启东市卫生局承担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

(四)整合的职责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整合行政审批职能,优化行政服务流程,实现简政放权、便民利民,探索建立新型市场准入机制,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2.整合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整合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申诉举报网络、市场执法力量,实现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构建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风险防范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2.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健全落实生产经营者成为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管理制度。

3.加强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农业、粮食等部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整合,推进管办分离,实现资源共享、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统一的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政府批准或报备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指导广告业健康发展;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并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负责全市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质量规范;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国家和省市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全市监管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五)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化妆品安全监测和评价,承担化妆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的发布。

(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及药用包装材料、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发布质量安全信息;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贯彻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

(七)组织实施药品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

(八)承担对全市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责任;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负责对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人员及其直销行为;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九)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做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咨询、申诉、投诉、举报工作;依法查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组织协调全市有关部门专项打假活动,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十)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完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工作机制,促进企业诚信建设。

(十一)负责商标、名牌产品、商号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商标、名牌标志、商号专用权;开展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名牌产品、知名商号的培育、审核、申报工作;组织认定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名牌产品、知名商号;保护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官方标志。

(十二)承担产品质量认证认可和安全监管责任。负责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和监测等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负责对认证活动、认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商品防伪工作;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制定全市中介服务业发展规划、扶持政策、规范措施并监督管理,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

(十三)负责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标准的实施;组织实施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负责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四)负责计量管理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辖区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行为、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

(十五)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资格;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配合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负责推进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指导市内检验检测机构加强能力建设;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推进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十七)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药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