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指南
来源: 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14-04-23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

2、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机关与拟设企业登记机关不一致的,且申请人直接向名称核准机关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拟设企业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初审意见表;

5、股东(出资人)资格证明。

[2]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1、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预先核准企业名称调整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对已核准名称的注册资金、登记机关进行调整,调整登记机关的,还需要提交拟设立登记机关的初审意见,并在初审意见中载明此名称系从原登记机关调整过来。

[4]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

2、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的机关与拟设企业集团登记机关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拟设企业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初审意见表》;

[5]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报送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派专人递送办理时提交,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备注:

企业向其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权限的,由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时,适用本规范;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了该企业按有关规定提交的全部名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后,填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