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725-8/2018-00043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意见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文号: 启市管〔2018〕48号
成文日期: 2018-03-26 发布日期: 2018-03-2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加强“散乱污”企业监管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散乱污”企业监管工作的意见
来源: 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18-03-26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根据《启东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启东市2018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启东市政府 316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暨“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推进会会议精神和市政府“散乱污”整治办公室的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散乱污”企业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涉及经营范围:

1.废品收购业(废旧物资收购)

2.家具业(木制家具、木门、木质橱柜、展示柜、木材加工、木制品包装、小家具)

3.建材业(水泥、水泥砖、水泥预制件;黏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建造;砂石、黄沙、石子、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石膏板、石材加工;保温材料)

4.相关制造业(金属铸件制造、加工;金属抛光、电镀、热处理;酒类酿造;榨油;橡胶、塑料制品制造、塑料造粒;危险化学品;印染、印刷;染料加工;紫菜加工;船舶修造)

5.畜禽养殖业

二、工作要求:

1.严格登记把关。上述行业普遍存在环保、安全生产等问题,原则要求对上述行业暂停发放营业执照;对现有上述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所有登记事项,一律不得变更;同一经营地点只能核发一张执照。

各分局具体办理流程:各分局要按照登记注册流程规定,先行受理要求申领上述经营范围营业执照的申请,核查申请人经营场所并要求申请人出具当地乡镇政府写明“允许经营该行业”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的《经营场所证明》。如当事人无法提交符合要求《经营场所证明》的,则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如当事人能够提交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证明》的,各分局必须报局综合监管科后再予决定。

2.严格监督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要求,现将全市544家“散乱污”企业名单下发各分局,请各分局在属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市场监督部门职责,扎实推进“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积极开展相关行业的专项检查工作,对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对相关部门提请要求吊销营业执照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326

关于严格加强散乱污企业监管工作的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