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725-8/2017-00069 | 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文号: | 启市管(2017)54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5-15 | 发布日期: | 2017-05-15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明确商品(含食品) 质量监督抽检有关事项的规定 |
关于明确商品(含食品) 质量监督抽检有关事项的规定
为规范商品(含食品)监督抽检工作,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抽检实施
根据局年度商品(含食品)检测计划,由各业务科室根据工作安排、季节性消费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每月抽检计划,力求做到“四个确定”,即“确定被检行业、确定抽检批次、确定检测项目、确定检验机构”。月度抽检计划制定后,由分局确定具体抽检对象,会同检验机构人员现场采样,做好现场笔录。
二、样品购置
1.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也可由经营者自愿无偿提供样品,鼓励抽检对象自愿无偿提供样品。在抽样检验样品购买单中应详细记录购样费用或勾填抽检对象“自愿无偿提供样品”内容。
2.购样时,应当索取正规发票,对当场无法提供正规发票的,可要求限期15日内提供,特殊情况经说明可延长至3个月内,限期未能提供正规发票的,视作自愿无偿提供。
3.购样费用原则上由分局使用专项备用金先行支付,后汇总并经相关业务科室签字确认报支。
三、备样处置
样品检测完毕并超过法定留样期限后,由相关业务科室联系承检机构将备样送还至局,报监察室备案后统一处理或销毁。备样留样期分别为:检验合格的,出具检验报告后3个月;检验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报告后6个月;保质期小于3个月的样品,备样保存至保质期;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样品,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保留期限。
四、法律、法规另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