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725-8/2017-00044 | 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文号: | 启市管(2017)45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3-27 | 发布日期: | 2017-03-27 | 有效性: | 2017-09-04失效 |
名称: | 关于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开展保护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
现将《省工商局关于开展保护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省工商局制定的工作目标、内容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专项行动中,各单位要注意收集整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做法,提出下一步监管思路。有关工作总结、专项行动统计表及典型案例请于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7日
附件:省工商局关于开展保护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的通知
省工商局关于开展保护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维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地理标志对经济和农村发展的重要作用,按照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省工商局决定,自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查处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和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商标权利人的行政指导,提升其地理标志商标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强宣传和教育,营造全社会良好的商标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二、工作内容
(一)加强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管理。指导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规范管理和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督促注册人履行管理责任,依法查处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未申请变更注册事项;集体商标注册的集体成员未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使用该集体商标或集体商标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未履行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二)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点检查专用标志的使用是否规范,纠正随意改变专用标志样式以及将专用标志单独使用在商品上的行为。
(三)严厉打击各类商标违法行为。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查处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和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似标记的行为,查处违反驰名商标管理规定的行为,加强对商标印制企业的检查,加大地理标志商标海外保护力度。
(四)提升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水平。结合专项行动对本地区地理标志产品和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产品的产量、销量、出口、商标的国际注册、管理机构、从业人员等情况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利用商标保护制度加强行政指导,挖掘地理标志产品资源,强化地理标志商标的国内国际保护。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充分认识地理标志在发展本地特色农业,引领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影响和作用,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专项行动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确保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结合实际,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集中地、销售集散地为重点地区,以产品集中上市期为重点时段,以群众投诉突出、新闻媒体披露较多以及进货渠道不明和信誉差的经营户为重点对象,切实加大对地理标志商标和专用标志的保护力度。专项行动中,要加强与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相结合,做好违法失信企业的信用信息公示。加强与公安、农林等有关部门的合作,开展联合执法。各地对侵权规模较大、影响范围较广的跨省案件可向省局提出保护需求,省局及时启动区域协作保护机制,并向国家工商总局汇报请求在全国相关地区组织集中查处。
(三)加强宣传教育,扩大社会影响。通过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宣讲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法律法规,增强广大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运用各类新媒体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和消费者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识假辨假能力。围绕专项行动的开展,突出执法部门在信用监管、协同监管、案件查处等方面的创新成果和保护成效,扩大专项行动的影响力。
(四)做好总结工作,及时报送信息。各地注意收集整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做法,提出下一步监管思路。有关工作总结、专项行动统计表及典型案例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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