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725-8/2020-00070 | 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意见 | ||
发布机构: |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启市管〔2019〕104号 | ||
成文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19-10-22 | 有效性: | 2022-12-22废止 |
名称: |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 |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幅度、处罚种类的权限。行政处罚裁量要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衡量后作出决定。
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
(二)合理原则。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执法对象情况等相关因素,作出的处理决定必要、适当。
(三)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当。
(四)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五)公开原则。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二、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一)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含义。
1.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2.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3.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4.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二)行政处罚种类之间的轻重关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常用的行政处罚种类中,警告是较轻的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较重的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轻重程度介于两者之间。
(三)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5)其他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4)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5)其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
(2)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3)两年内曾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4)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5)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
(6)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对投诉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其他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
5.违法行为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
6.当事人的行为没有减轻、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应当给予适当处罚。适当处罚的罚款区间在处罚幅度的30%~70%之间。
(四)相关程序规范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行政处罚裁量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对拟作出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案件,根据本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通案办法》的规定,应当报局法规科核审,并上报局案审会讨论决定。
三、自由裁量应当考虑的因素及量罚计算。
确定给予当事人减轻、从轻、从重或者适当处罚的,在具体量罚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各个方面的因素,包括违法主体、主观状态、违法时间、违法形态、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次数、违法金额、违法危害后果10个方面的因素,在从轻、从重或者适当处罚的幅度内,合理计算给与当事人罚款的裁量基准。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法定罚款幅度最低限数额30%~70%的处罚,特殊情况可以给予法定罚款幅度最低限数额30%以下的处罚。
等级划分参考表
表 现 形 式 |
|||
因素 |
严重 |
一般 |
轻微 |
违法主体 |
专门从事 |
偶尔从事 |
特殊群体 |
主观状态 |
故意 |
过失 |
其他 |
违法时间 |
2年及以上 |
1~2年 |
1年以内 |
违法形态 |
继续 |
终止 |
改正 |
违法性质 |
危害较大 |
危害较小 |
无危害 |
违法情节 |
恶劣、隐瞒事实 |
一般 |
如实反映 |
违法手段 |
欺诈、假冒伪劣 |
违反制度 |
其他 |
违法次数 |
2次以上 |
||
违法金额 |
巨大 |
较大 |
较小 |
危害后果 |
产生后果 |
未产生后果 |
无危害 |
四、有关数量及裁量幅度、裁量基准的概念
本指导意见中有关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包括上限数,不包括下限数。
裁量幅度:指在某罚款区间内可以自由裁量的上限与下限之差。
裁量基准:指通过推导得出的最终计算量罚数额的比值。
五、制度衔接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待上级局出台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或裁量基准制度后再作调整。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