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指南
来源: 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14-04-23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说明:
    1.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
    2.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及前置许可证件、审批文件应当是原件。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用他人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经营场所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

    使用下列房产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①使用宾馆、饭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②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③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交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使用开发区(科技园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镇(乡)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选择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①使用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为住宅的建筑物从事经营活动的,应依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同时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批准文件。

    ②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已被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停办相关手续。

    6.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成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
    7.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8.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9.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是家庭经营的,方可申请变更经营者姓名。新经营者应为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申请变更经营者的,应提交新经营者的照片和身份证明。

    10.申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

    11.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只填写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12.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