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 启东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3-07-28 11:42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保障全市政府信息公开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江苏省党政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又确保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四条 保密审核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五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坚持“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保密审核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有关部委联合颁发的《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事项具体范围》确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审核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依据本部门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

第七条 本部门信息公开保密审核领导小组(下称“审核小组”)负责审核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各科室(单位)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报审核小组审核,审核小组审核后,再由局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将可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提出复审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部门均负有对其内容进行保密审核的义务,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核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审核小组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各科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泄密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