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参加社会保险的通知
来源: 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3-01 09:0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苏人社规〔2023〕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苏人社函〔2024〕52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将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参加社会保险相关工作。

一、政策规定

(一)劳务派遣用工

1.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时,需要提供实际用工单位信息,并根据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缴费费率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2.劳务派遣单位未申报或者未如实申报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的,从人社部门确认的次月起按第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执行期6个月。

(二)非全日制用工

1.用人单位办理非全日制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应当主动申报实际用工单位,并在实际用工单位所在地参保,根据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缴费费率。

2.用人单位未申报或者未如实申报非全日制用工实际工作场所地所在单位行业的,从人社部门确认的次月起按第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执行期6个月。

二、办理期限

单位在税务端申报3月社保费前(2024年3月6日前)。

三、办理渠道

(一)现有参保人员(劳务派遣)

1.登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

2.选择“单位办事”,点击“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

3.选择“劳务派遣用工调转”,点击“申报”,进入操作界面;

4.录入参保职工身份信息,点击“查询”,显示人员参保信息,录入“新用工单位编号”,或者批量报盘处理;

5.点击材料列表,按要求上传材料;

6.核对无误后,点击“确认提交”,完成派遣人员调转操作;

7.后期参保人员实际用工单位发生变化的,按照上述步骤变更实际用工单位。

(二)新增参保人员(劳务派遣)

1.登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

2.选择“单位办事”,点击“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

3.选择“用人单位用工参保登记”,点击“申报”,进入操作界面;

4.办理人员参保时,录入“实际用工单位信息”:包括用工类型、用工单位编号。

(三)非全日制用工

用人单位完整填写并提交《用人单位用工参保登记花名册》(加盖单位公章)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业务。

(四)经办机构和咨询电话

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地址: 启东市金桥路19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区,电话:0513-83252008、832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