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07-12 15:29 累计次数: 字体:[ ]

市各镇(园区、街道),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9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36号)要求,为进一步适应启东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建立贯穿劳动者职业生涯全过程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依据《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启东市实施重点群体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实施细则》(启人社发〔2018〕8号)及《关于启东市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岗位技能提升有关问题的通知》(启人社发〔2018〕23号),决定对我市相关培训补贴政策作进一步完善调整如下:

一、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对象范围

1.将“重点群体”的原七类对象增加一类对象:“高校毕业生”(指毕业年度在校生和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2.将参保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对象由原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的启东企业在岗职工”调整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启东企业在岗职工”。

3.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对象就业,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自签订合同一年内组织新录用人员参加《启东市免费就业技能培训目录》所列工种岗前技能培训,企业履行预申报相关手续,职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按初级工300元/人、中级工5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4.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重点群体”对象,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200元/人。鉴定补贴与培训补贴同步申报拨付。

5.培训机构(企业)须严格按照岗位实际需要开展针对性培训,紧紧围绕启东新兴产业、更多符合产业发展和社会民生需要、更多代表行业内技术含量水平及市场竞争力的职业(工种)组织开展职业培训。

二、2019年1月1日后参加技能培训或获得相应证书的按本通知执行。

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启东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2日

启人社发【2019】43号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