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启东市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10-30 08:52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园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各有关单位:

现将《启东市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启东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30日

启东市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贯彻实施就业优先政策,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4号)和省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省人社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金〔2018〕124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启政发〔2016〕68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启政发〔2019〕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人社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各镇(园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三条 大学生是指高校毕业年度在校生和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是指办理失业登记的我市户籍各类失业人员(含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员、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

第二章 优惠政策和办理流程

第四条 个人初始创业补贴

大学生和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在我市首次自主创业的,可申请一次性初始创业补贴。

(一)补贴条件

创业实体在启东市领取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近三个月依法正常纳税;补贴申请人须与创业实体法人代表一致且属首次在我市领照。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给与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其中城乡无业残疾人员经残联审核后再给予2000元补贴。

(三)申报资料

1.申请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法定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创业实体注册登记证书”)及纳税申报表或完税证明;

3.《就业创业证》(仅限城乡失业人员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书》(仅限大学生提供);

4.《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收据);

5.初创实体《开户许可证》或初创人社会保障卡;

6.近三个月纳税证明;

7.《启东市初始创业补贴申请表》(附表1)。

(四)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携带上述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经营地所在镇(园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申报手续,镇(园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对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处;

2.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复核、汇总;

3.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

4.市财政局拨付。

同一场地的创业主体在直系亲属间转换的只能一人享受补贴。以纳税申报和经营资金流水做为正常经营的认定依据(以下同)。

第五条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吸纳就业奖励)

大学生和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在我市初次创办的创业实体在开业三年内新吸纳本市城乡劳动者就业的可申请吸纳就业奖励。

(一)奖励条件

1.在启东市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依法纳税的初创实体;

2.吸纳本市户籍城乡劳动者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

(二) 奖励标准

开业3年内按每年新吸纳1人就业一次性给予创业实体2000元/人的吸纳就业奖励。同一实体吸纳就业的同一人3年内只奖励一次。

(三)申报资料

1.创业人员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2.创业实体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法定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创业实体注册登记证书”);

3.《启东市单位用工参保人员花名册》;

4.《就业创业证》(仅限城乡失业人员提供)或《学生证》(仅限在校大学生提供);

5.吸纳人员《劳动合同》;

6.创业实体《开户许可证》或创业者社会保障卡;

7.《启东市创业实体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附表2)。

(四)申报审批程序

1.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携带上述申报材料原件级复印件到经营地所在镇(园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申报手续,镇(园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对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处;

2.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复核、汇总;

3.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

4.市财政局拨付。

第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扶持经费奖励

被认定为南通市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的我市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可申请创业孵化基地扶持经费奖励。

(一)奖励条件

1.依法成立并在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达到南通市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标准并在2018年1月后发文认定为南通市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的;

(二)奖励标准

南通市级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启东市创业孵化基地扶持经费奖励申请表》(附表3);

2.孵化基地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孵化基地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南通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认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

1.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受理、汇总;

2.相关媒体公示;

3.市财政局根据核查意见拨付。

第七条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

为大学生和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在启东初次创业提供服务的我市城乡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可申请创业基地运营补贴。

(一)补贴条件

1.依法成立并在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被认定为南通市级以上的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

3.通过免收水电、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费用,在基地内扶持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初次创业的。

(二)补贴标准

根据免收费用金额,最多不超过10000元。

(三)申请材料

1.孵化基地《营业执照》;

2.孵化基地近三个月纳税证明;

3.孵化基地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体现孵化基地免收水电费、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费用的相关协议;

4.孵化基地《开户许可证》;

5.南通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认定文件。

(四)申报审批程序

1.孵化基地持上述相关材料,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填写《启东市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申请表》(附表4);

2.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受理、汇总;

3.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

4.市财政局根据核查意见拨付。

第八条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大学生和本市户籍的城乡失业人员初次创业租用经启东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及众创空间)场地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在基地以外自行租用合法经营场地创办的经营主体,可享受租金补贴。

已享受政府租金补贴、减免的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一)补贴条件

1.创业实体进驻创业孵化基地并租用基地场地的;

2.创业实体须在创业孵化基地内登记注册,稳定经营,正常进行纳税申报三个月以上的;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给予最高4000元/年的创业场地租

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期

限最长为3年,每年申请兑付一次。

(三)申请材料

1.与孵化基地签订一年及以上租赁合同、租金税务发票(或财政收据)等相关证明;

2.创业实体注册登记证书、纳税申报表或完税证明;

3.创业实体法人身份证;

4.初创实体《开户许可证》;

5.《启东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5)。

(四)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于每年10月向所在创业孵化基地提交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创业孵化基地汇总后统一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处;

3.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受理、审核、汇总;

4.对符合条件予以公示;

5.市财政局根据核查意见拨付。

第九条 创业孵化补贴

经启东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成功孵化创业实体的,可申请创业孵化补贴。

(一)补贴条件

1.在孵化创业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内注册登记的;

2.孵化创业实体须进驻孵化基地6个月以上;

3.孵化创业实体搬离孵化基地后,实体仍在本市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

按实际孵化成功的企业数,按每个给予3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三)申报材料

1.创业孵化基地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2.孵化成功实体营业执照;

3.初创实体与入驻基地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相关创业服务协议;

4.基地跟踪孵化成功创业实体台账;

5.孵化成功创业实体搬离基地后的《营业执照》及最近三个月纳税证明;

6.创业孵化基地《开户许可证》。

(四)申报审批程序

1.孵化基地持上述相关材料,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填写《启东市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附表6);

2.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受理、汇总;

3.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

4.市财政局根据核查意见拨付。

第十条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

(一)对象

1.在我市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和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

2.大学生和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在我市创办的合伙企业。

3.当年新招用大学生和本市户籍的城乡失业人员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条件

1.有具体经营项目;

2.申请人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3.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及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消费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且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记录。

(三)标准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一般不超过15万元,从事高新技术专利项目不超过50万元;

2.大学生和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创办的合伙企业按投资人符合贷款条件的人数,人均不超过15万元标准,合计不超过60万元。

3.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大学生和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 15万元,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未达到上述招用人员比例的小微企业,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

(四)期限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每次不超过3年,贷款累计最多不超2次。

(五)申请材料

1.《就业创业证》(仅限城乡失业人员提供)或《学生证》、《毕业证书》(仅限大学生提供);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创业实体注册登记证书;

4.《税务登记证》(仅限个体工商户和2015年10月1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提供);

5.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仅限高新技术专利项目提供);

6.提供反担保方式及担保机构所需的资料。

(六)申报审批程序

1.个人持相关材料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填写《启东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附表7);

2.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受理、初审、调查;

3.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审核,担保机构向贷款银行为申请人提供承诺担保,贷款银行向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一)对象

1.在我市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和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

2.大学生和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在我市创办的合伙企业;

3.当年新招用大学生和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的小微企业。

(二)条件

1.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已按期还本付息的;

2.申请贴息所属期限内正常经营的;

3.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项目或企业。

(三)标准及期限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第一次据实贴息,第二次贷款不贴息。还款存在逾期(含部分逾期)情形的或贷款还款前创业实体已实际消亡的不贴息。

(四)申请材料

1.贷款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2.《就业创业证》(仅限城乡失业人员提供)或《学生证》(仅限在校大学生提供);

3.《营业执照》;

4.《税务登记证》(仅限2015年10月1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提供);

5.申请贴息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6.《借款合同》及支付贷款利息单据(原件)。

(五)申报审批程序

1.持上述相关材料,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填写《启东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附表8);

2.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初审、汇总;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调查终审;

4.市财政局根据终审意见拨付。

第十二条 个人创业商业贷款贴息

在我市初次创业的大学生和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在本市范

围内向各类银行和市金融办认定的小贷公司申请贷款用于所创办的实体(不包括吸纳城乡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可参照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给予贴息。

(一)条件

1.个人创业商业贷款已按期还本付息的;

2.申请贴息所属期限内正常经营的;

3.创办实体是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项目或企业。

(二)标准及期限

参照不超过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相应的额度、期限给予贴息,并与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不重复享受;个人创业贷款,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据实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申请材料

1.贷款人《居民身份证》;

2.《营业执照》;

3.《借款合同》及支付贷款利息单据(原件);

4.《就业创业证》(仅限城乡失业人员提供)或《学生证》、《毕业证书》(仅限大学生提供)。

(四)申报审批程序

1.持上述相关材料,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填写《启东市个人创业贷款贴息申请表》(附表9)。

2.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处、汇总。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调查终审。

4.市财政局根据终审意见拨付。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来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相关事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启东市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