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当前高校毕业生及失业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来源: 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5-25 15:24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青年就业能力,促进就业,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9〕161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实施三年十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12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发展的若干意见》(启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当前就业见习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见习原则

就业见习遵循“自愿参加、政府补贴、注重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创造条件提供就业见习岗位、有见习意愿的青年踊跃参加就业见习,形成有利于促进青年就业创业的长效机制,推动人力资源快速集聚,为实现青年成长成才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就业见习单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在我市参保的分支机构,均可申报签协备案成为我市就业见习单位:

1.依法注册成立,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从事就业见习工作积极性;

2.管理制度健全,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

3.具有一定规模(制造业参保不少于50人,其他不少于20人),能够根据就业见习人员的就业见习意向提供适合就业见习的相应岗位,原则上见习岗位数不得超过见习单位参保职工总数的10%;

4.愿意为参加就业见习的青年提供部分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应设有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岗位)、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指导老师或带教人员、完善的就业见习计划及考核制度,能够按照要求对就业见习进行有效管理。

三、就业见习对象及期限

1.年龄在20至28周岁,无就业经历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距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的在校大学生);

2.16至24周岁本市城乡登记失业青年(含距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的在校中职、技校类学生)。

3.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个月,距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的在校学生可放宽至6个月,见习学员原则上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4.困难家庭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未能就业的,经批准可再次见习,但见习期限累计不超过12个月。

四、就业见习职责

1.就业见习单位职责。就业见习单位应落实专门管理部门和人员,组织实施就业见习,落实全程管理责任;应针对就业见习学员特点,制定详细的、可操作的见习计划;应确定指导老师,并对相关参与人员予以适当补贴和奖励;准备必要的设备工具和原材料,安排好工作场所;应与见习学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见习结束后,评估见习成效。

就业见习单位在见习开始前应将《见习学员备案花名册》、见习协议书、高校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毕业证书或证书编号)或就业创业证(失业青年提交)和身份证复印件报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备案,并及时为就业见习学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期内,就业见习单位应负责做好见习学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和考勤工作,及时了解见习学员的见习情况,并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基本生活费。

2.指导老师职责。指导老师须具有优良的职业道德、岗位职业技能和丰富的指导经验;帮助见习学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培育过硬的工作作风,提高实践操作技能;悉心关心爱护见习学员,努力防控责任事故。

就业见习过程中,指导老师应负责向学员传授本岗位的技能和相关理论知识,完整清晰、耐心细致地说明操作要点和操作规程。掌握见习进度,建立见习日志(包括见习人员经历、承担任务、见习成果等),注重见习过程的规范管理和效率,确保学员在正常条件下胜任岗位要求。

3.见习学员职责。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尊重指导老师,积极主动地配合指导老师的工作;虚心向指导老师学习,努力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自觉维护就业见习单位的形象、利益和声誉,保守就业见习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刻苦钻研,认真实践,勇于探索,提升职业能力;注重安全生产,避免责任事故发生。

五、就业见习管理

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对提出申请就业见习的单位进行评议和现场考察,符合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与其签订《启东市就业见习单位备案协议》,协议期一般为两年。签协单位名称及岗位应在南通就业网上公布。就业见习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更改。申请就业见习的青年可与经签协备案的就业见习单位进行双向选择,也可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

为确保就业见习规范运行,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将对就业见习单位的就业见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就业见习环境、劳动强度、岗位设置、师资配备、见习台帐、见习成效、就业见习学员生活费发放和人身意外险办理情况等。对检查达不到要求的,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中止就业见习协议。

六、就业见习相关补贴费用

(一)就业见习补贴

1.见习学员每人每月生活费补贴标准为当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5%(四舍五入,取整数)。

2.就业见习单位可按见习学员实际见习时间申报见习指导管理费用补贴(带教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不足半月为100元)。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每人120元。

学员就业见习协议终(中)止日后30天内,就业见习单位凭《启东市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启东市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生活费发放银行流水账单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的发票复印件,向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报相关补贴费用。市就业见习相关补贴费用,与省见习基地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二)就业见习奖励

鼓励就业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学员,提前录用见习期学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实际见习期不得少于30天),可按见习协议备案期限继续享受相关见习补贴。

七、启东市就业补助资金申报采用信用承诺制,对骗取、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等行为的,直接解除就业见习协议,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回违反规定的资金,并视情形轻重将违规单位推送到相关部门(平台)列入失信单位名单。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八、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就业见习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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