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催告书
苏0681强执催〔2024〕2号
南通海之泉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我中心于2024年11月12日通过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告《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偿还决定书》(启社工偿〔2024〕2号),通知你单位偿还我中心先行支付工伤职工季陆平的工伤待遇114673.70元。
你单位于2024年12月12日公告送达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向我中心偿还上述款项,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我中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向我中心主动履行偿还决定:
1.偿还我中心先行支付你单位工伤职工季陆平的工伤待遇114673.70元。
2.支付自2024年12月22日起以114673.7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
对上述催告内容,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中心将依法向启东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启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