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单
来源: 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5-13 15:54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证明事项名称

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二、设定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 71号)

三、办理的事项名称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四、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本人签字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的内容,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承诺办理相关事项,不再索要有关证明。

六、不适用的对象

办事对象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上述办事对象须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中的规定办理相关事项。

七、不实承诺的责任

办事对象不符合相关办理条件,或者未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办理相关事项的,不予进行告知承诺和业务办理。办事对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明材料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失信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