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制度内转入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419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6810142471511432201419300001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其他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6810142471511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利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汇龙镇公园南路199号政务中心B14-B19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附件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①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②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③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④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地为当地的人员。(注:①已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的人员不予受理转入申请;②临时缴费账户人员需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确定当地为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地的才能申请转入。) |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1 |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暂无 |
||
2 |
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暂无 |
||
3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暂无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收费情况
是否收费 |
否 |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一般账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入地发起)(临时账户) |
法律依据
设立依据 |
国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全文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87号全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全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人社厅发[2019]94号全文 |
增补依据 |
暂无 |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3-83252018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3-83317429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暂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