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办 理)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4311003 |
业务办理项编 码 |
113206810142471511432201431100301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其他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实施主体性 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2014〕25号)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支持预 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自 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 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6810142471511 |
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利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 大厅 |
是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汇龙镇公园南路199号政务中心B14-B19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2014〕25号)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第四条:①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应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1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暂无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 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 时限说明 |
暂无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收费情况
是否收费 |
否 |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 |
法律依据
设立依据 |
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17号全文 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2014〕25号全文 省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4〕206号全文 |
增补依据 |
暂无 |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3-83252018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3-80923282;0513-83113333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 利和义务 |
暂无 |
法律救济
暂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