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715-1/2018-00035 | 分类: | 社会保障 其他 | ||
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18-07-09 | 发布日期: | 2018-07-09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申请工伤认定提交材料须知 |
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人社部《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受伤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前述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申请的,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包括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经办的,需提供委托书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注明伤害的诊断时间)和初次诊疗资料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死亡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四、其他2名劳动者的证言(各自手写)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五、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和职务证明。
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上下班路线图、公安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定形式的文书)和现居住地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外出证明、工作证明)。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建设施工企业的用人单位应提供与发包方的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及社保处出具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六、除上述材料外,若用人单位申请,则用人单位还应提供:
1.受伤职工及2名证人的考勤记录、劳动合同、单位作息时间规定;
2.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须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3.如若加班,应提供加班证明。
4.若受伤职工申请,上述材料能提供的亦应提供。
七、国家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编外人员以及未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申请工伤认定时须到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单位性质、人员性质。
工伤认定申请报送材料中,由用人单位(组织)提供的材料,必须加盖用人单位(组织)公章;由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原件与复印件。
申请地址:江海中路799号(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
联系电话:83309720
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