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715-1/2023-00006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通知
发布机构: 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 启人社规〔2022〕3号
成文日期: 2022-12-30 发布日期: 2022-12-3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1-05 14:21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关于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30日


关于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细则

为鼓励和帮助我市灵活就业和新业态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社会保险,提升保险覆盖面,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启政办传〔2022〕2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补贴

1.适用对象。本市户籍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截至2020年12月底)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并于2021-2025年期间首次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且同一年度内累计缴费满6个月的。

2.补贴标准。补贴标准1000元/人。

3.补贴期限。补贴最多不超过三年。

4.补贴流程。分成四步。

第一步:申报

①申报时间:每年集中申报一次,时间为次年为1月1日—3月20日。

②申报方式和材料:申报享受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补贴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到居住地相关机构进行申报(居住在南、北街道的到社区居委会申报;居住在其他镇、区的直接到镇级人社经办机构申报),填写《启东市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补贴申请表》。

第二步:初审

南、北街道社区人社业务经办人员对申报人资格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及时将初审材料报送两街道人社经办机构。

第三步:审核

各镇(区、街道)对申报人资格及提供的各类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及时逐一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于每年4月10日前,将通过审核的材料报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社保处”)复审。

第四步:发放

市社保处对各镇(区、街道)人社经办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无异议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报人的社保卡,每年发放一次。

二、延缴期生活补贴

1.适用对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时缴费仍不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而延长缴费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2.补贴标准。按当年缴费月份对应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

3.补贴期限。从年满60周岁次月起(最早从2022年4月起),直至参保人员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停发。

4.补贴流程。分成四步。

第一步:申报

①申报时间:年满60周岁次年1月1日—3月20日。

②申报方式和材料:申报享受延缴期生活补贴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到居住地相关机构进行申报(居住在南、北街道的到社区居委会申报;居住在其他镇、区的直接到镇级人社经办机构申报),填写《启东市灵活就业人员延缴期生活补贴申请表》。

第二步:初审

南、北街道社区人社业务经办人员对申报人资格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及时将初审材料报送两街道人社经办机构。

第三步:审核

各镇(区、街道)对申报人资格及提供的各类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及时逐一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材料报送市社保处复审。

第四步:发放

市社保处对各镇(区、街道)人社经办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无异议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报人的社保卡,每年发放一次。

5.停发时间。享受延缴期生活补贴的参保人员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停发。

三、建立健全补贴动态管理机制

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各项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定期申报、审核和拨付。各镇(区、街道)人社经办机构应加强日常跟踪走访,对享受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可进可出机制。

四、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市人社局负责政策落实和解释、工作协调、业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预算和资金监管等工作;相关社区和各镇(区、街道)人社经办机构负责日常业务受理、初审、审核和公示等工作。

附件:

1.《启东市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补贴申请表》

2.《启东市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补贴汇总表》

3.《启东市灵活就业人员延缴期生活补贴申请表》

4.《启东市灵活就业人员延缴期生活补贴汇总表》

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启人社规〔2022〕3号).pdf

附件1-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