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715-1/2017-00058 | 分类: | 社会保障 通知 | ||
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文号: | 启人社发〔2017〕48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8-09 | 发布日期: | 2017-08-09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发布2017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
市各用人单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南通市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通人社规〔2017〕2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17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发布如下:
一、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我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以及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6057元,计算当年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72684元。
二、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确定为:
(一)企业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按18171元执行,下限按2940元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确定低、中、高三个标准,由其自主选择缴纳。低标准为2940元、中标准为4240元、高标准为6057元。
(三)期间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高于等于2940元的,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系数按1.0计算。
三、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按18171元执行,下限仍按去年省公布的标准3360元执行。
四、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其中退休人员趸缴不足最低缴费年限医疗保险费时的最低缴费基数调整时间与医疗保险结算时间同步。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