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715-1/2021-00212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通知
发布机构: 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 启人社发〔2019〕71号
成文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19-12-2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完善启东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机制的通知
关于完善启东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机制的通知
来源: 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12-25 10:57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48号)、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完善南通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机制的通知》(通人社险〔2019〕2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根据国家、江苏省、南通市规定和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我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对我市65周岁及以上参保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其中:65-74周岁、75周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我市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从参保居民年满65周岁、75周岁之次月起增加。

二、建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机制

为鼓励引导城乡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后(不含补缴年限),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加发2%的基础养老金。

三、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按照国家、江苏省、南通市相关政策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调整要求,市人社、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提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社局负责具体实施。

四、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居民可支配收入、灵活就业人员年参保缴费额等情况,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缴费档次调整为100元、600元、900元、1800元、2700元、3600元6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对象等缴费困难人员。我市将依据国家、省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

五、完善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确定、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缴费档次100元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档次600元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缴费档次900元、1800元、2700元和3600元的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80元、190元、200元和210元。由政府代缴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六、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至2020年底前,具有本市户籍的年满60周岁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可通过一次性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至领取待遇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年份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不计入基础养老金增发部分的年限计算。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补缴人员,可从补缴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待遇不追发补发。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启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5日

关于完善启东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机制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