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715-1/2022-00230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通知
发布机构: 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 启人社发〔2021〕62号
成文日期: 2021-12-21 发布日期: 2021-12-2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启东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启东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12-21 15:24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启东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启东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1日

启东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省、市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9〕161号)和《全省就业政策统一清单》(苏人社函〔2020〕2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市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我市就业补助资金的来源包括上级财政补助、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等。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注重普惠,公平公正。落实国家、省和市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标准

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认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与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等支出政策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均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和项目制培训等。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取得证书的:(1)我市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转岗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2)本市户籍在启东高校学习的毕业年度学生(参加本专业以外的职业技能培训);(3)我市灵活就业人员;(4)我市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缴纳企业职工保险的在岗职工,含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录用12个月以内的岗前培训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 12个月及以上(含视同缴费时间)的技能提升职工。

2.补贴标准。取得职业类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初级工1000元/人、中级工1200元/人(列为我市紧缺型工种目录的分别为1500元/人、1800元/人),专项能力证书500元/人;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理论课每人15元/课时、实操课每人20元/课时,理论课不低于总课时的30%,补贴总课时不超过60课时。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证书不得重复享受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符合条件的人员应于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报补贴。

3.申领和支付。(1)个人申报材料: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高校毕业年度学生另需提供学历证明)、个人缴纳培训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申报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领者社会保障卡。(2)企业(培训机构)申报材料:《启东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培训机构(企业)申报表》、参培人员花名册、认定或考核结果、培训过程证明(含视频)材料、《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单位)、考勤表、委托申请协议(培训学员或企业)等。申报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培训机构)银行账户。

(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1.补贴对象。经人社部门审核列入新型学徒制计划,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并符合有关申领补贴条件的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

2.补贴标准。参照《南通市市区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细则》(通人社职〔2019〕15号)执行。

3. 申领和支付。参照《南通市市区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细则》(通人社职〔2019〕15号)执行。

(三)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

1.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

(1)补贴对象。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公布的紧缺型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职工通过培训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人社部门备案组织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且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工种)的生产一线岗位职工通过培训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补贴标准。根据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有关规定、本地区产业发展需求和培训成本,按不同职业(工种)确定补贴标准,编制《紧缺型培训工种和补贴标准目录》。

2.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1)补贴对象。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并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的高级技师。

(2)补贴标准。按省补贴标准执行。

3.高技能人才海外培训

(1)补贴对象。赴海外培训的企业生产一线高技能人才及省重点以上技工院校实习指导老师。

(2)补贴标准。按省补贴标准执行。

(四)创业培训

1.补贴对象。对具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我市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毕业前2年的启东高校在校大学生)参加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项目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2.补贴标准。创业意识培训(GYB)可享受100元/人的补贴;创业能力培训(SYB)、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和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享受1000元/人的培训补贴。每类创业培训项目补贴至多享受1次。

3.申领和支付。创业培训补贴实行“获证后补”办法。

创业意识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启东市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启东市创业培训补贴花名册》、《启东市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培训学员考勤表。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银行账户。

创业能力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和创业能力提升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毕业前两年在校大学生学籍证明、《启东市创业培训补贴花名册》、《启东市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

(五)项目制培训

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免费提供培训。对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不高于50%的培训补贴资金。

1.补贴对象。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

2.补贴标准。按中标价拨付。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的,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参加同一类别创业培训的,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3.申领和支付。申报材料:《启东市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培训学员花名册等,对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不高于50%的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剩余补贴资金时,还应提交培训结业人员花名册、证书复印件等。申报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银行账户。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认定)补贴

1.补贴对象。对参加我市技能培训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认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企业自主评价证书)的人员。

2.补贴标准。按初级(五级)200元/人、中级(四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认定)补贴。

3.申领和支付。与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同步申请享受。

第七条特殊对象培训生活费补贴

1.补贴对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我市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退役军人。

2.补贴标准。在培训期间每人每天30元(每天8课时),每人每年享受一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得享受。

3.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特殊群体身份类证明材料、《启东市失业人员生活费补贴申报表》、鉴定或考核结果、生活费补贴人员花名册、学员委托申请协议。申请材料由培训机构提交,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

第八条社会保险补贴

(一)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实现灵活就业且申报就业登记,并按时足额在启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按《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0〕2号)执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获得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即普通招生计划高等教育学历,不含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海外留学人员的学历学位通过教育部门统一认证后,可视同)2年之内,且当时处于失业状态人员。

2.补贴标准及期限。按照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可将其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最多可以享受到退休(即初次核定时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单险种享受计入补贴年限。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期限分别计算。

3.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需提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2021年3月1日前享受过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仍按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执行。

(二)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开发利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2.补贴标准及期限。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单位部分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纳部分)。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经用人单位申请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3.申领和支付。初次申报提供材料:《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启东市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公益性岗位人员协议书、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申请延长享受提供材料:《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延长)》。申请再次安置提供材料与初次提供材料一致。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三)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2.补贴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单位部分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从初次申报时计算,每个就业困难人员累计享受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经用人单位申请可延长至退休。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年限合并计算。

3.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启东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启东市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申请延长享受提供材料:《启东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延长)》。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四)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吸纳应届及离校2年未就业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2.补贴标准。按照小微企业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单位部分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从申报时计算最长不超过1年。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与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年限合并计算。

3.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启东市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启东市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农、林、牧、渔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还需提供企业上月加盖公章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五) 创业失败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首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3年内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

2.补贴标准。创业实体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以上的,可按企业存续期间实际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企业存续期间实际纳税证明、《启东市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享受期限以及申领和支付。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2.补贴标准。按我市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对临时性公益性岗位非全日制的补贴不超过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创业补贴

创业补贴包括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基地运营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创业项目补贴等。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初始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首次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3年内,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正常依法申报纳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本市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创办的创业主体。

2.补贴标准。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3.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启东市初始创业一次性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大学生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下同)、《启东市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税务部门出具的连续6个月的申报或纳税凭证、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主体银行账户。

(二)创业场地租金补贴(个人创业综合补贴)

1.补贴对象。首次成功创业(在我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3年内,租用我市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新型孵化机构)且稳定经营12个月以上,正常依法申报纳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本市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创办的创业主体。初次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基地以外自行租用合法经营场地创办的创业主体,也可享受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已从其他渠道享受政府租金补贴(减免)的各类创业主体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2.补贴标准。最高4000元/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每年申请兑付一次。

3.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启东市个人创业综合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特殊群体身份类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收据、《启东市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申请前连续6个月申报或纳税(含免税)证明。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主体银行账户。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吸纳就业奖励)

1.补贴对象。首次成功创业(在我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3年内,我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和就业困难人员所创办的创业主体。

2.补贴标准。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每吸纳1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3.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特殊群体身份类证明材料、《启东市创业实体吸纳就业奖励申请表》、就业人员花名册、《启东市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主体银行账户。

(四)创业基地运营补贴

1.补贴对象。经我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基地,以及利用自有住房首次创业(在我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3年以内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在校大学生。

2.补贴标准。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基地通过减免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费用,扶持在校大学生和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正常生产经营1年以上,补贴10000元/个(与创业场地租金补贴不重复享受)。创业孵化基地被认定为南通市级及以上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扶持经费奖励。利用自有住房创业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在校大学生一次性补贴5000元。

3.申领及支付。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基地补贴申报材料:《启东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综合补贴申请表》、

创业实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启东市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申请前连续6个月申报或纳税(含免税)证明、享受创业孵化基地免费服务证明。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基地银行账户。被认定为南通市级及以上创业示范基地的,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扶持经费拨付到基地银行账户。

自有住房创业者补贴申报材料: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在校大学生学籍证明、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启东市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申请前连续6个月申报或纳税(含免税)证明。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主体银行账户。

(五)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孵化成功奖励)

1.补贴对象。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

2.补贴标准。创业孵化基地按实际孵化成功(基地内注册登记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在本市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数,每个给予3000元的创业孵化补贴。

3.申领和支付。申报材料:《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启东市县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与初创企业签订的创业服务协议复印件、孵化成功创业实体搬离基地后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及当月纳税证明、《开户行许可证》。申报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基地银行账户。

(六)创业项目补贴

1.补贴对象。创业项目持有人。

2.补贴标准。通过南通市级相关部门评审入库或参加南通市及以上比赛获奖的创业项目一次性补贴3000元。

3.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创业项目持有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创业项目计划书、《启东市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项目持有人社会保障卡。

第十一条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1)年龄在20至28周岁,无就业经历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距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的在校大学生);

(2)16至24周岁本市城乡登记失业青年(含距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的在校中职、技校类学生)。

2.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个月,距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的在校学生可放宽至6个月,见习学员原则上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困难家庭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未能就业的,经批准可再次见习,但见习期限累计不超过12个月。

3.补贴标准。(1)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5%(四舍五入,取整数)。

(2)就业见习单位可按见习学员实际见习时间申报见习指导管理费用补贴(带教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不足半月为100元)。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每人120元。

4.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启东市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启东市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生活费发放银行流水账单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的发票复印件、困难家庭佐证材料等材料。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见习单位基本账户。

第十二条求职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含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以及特困人员中的毕业学年毕业生。存在身份重叠的毕业生,只能按一种身份申请。

2.补贴标准。1500元/人。

3.申领及支付。补贴申报材料:《求职创业补贴院校申请表》、经学校公示通过的《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花名册》、毕业年度证明材料。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学生社会保障卡中。

第十三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1.补助对象。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人社基层平台和其它就业服务社会组织。

补助主要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人社基层平台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以及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等。

2.补贴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启东市企业用工服务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启人社发〔2020〕33号)执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我市企业输送初次在启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推荐就业奖励;对返乡就业人员(上年度未在启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以上的,按照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再奖励500元/人。以上补助、奖励与其他的补助、奖励按就高原则,不得同时享受。

第十四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就业补助资金业务财务一体化管理,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加强风险防控。

第十五条建立公告公示制度。单位和个人申领补贴的,应在资金拨付前,将申请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隐藏或遮挡身份证号码部分数字)、补贴项目及标准等,通过部门网站或公共就业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7天。

第十六条本办法(除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外)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仍按原政策执行。

附件:1.启东市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单位)

      2.启东市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个人)

启东市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单位).docx

启东市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个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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