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业务服务外包项目分散竞争性磋商采购采购磋商文件
来源: 启东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6-04-17 累计次数: 字体:[ ]

启东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业务服务外包项目分散竞争性磋商采购采购磋商文件

启东市统计局

2026 年4月17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部分 磋商须知

第三部分 项目需求

第四部分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第五部分 响应文件组成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受[启东市统计局]的委托,就[启东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业务服务外包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项目概况

[启东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业务服务外包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启东市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4月28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启东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业务服务外包项目

项目类型:服务

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预算金额:289600元

最高限价:289600元,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响应文件。

采购需求:详见磋商文件,请仔细研究。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磋商文件第三部分《项目需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分包。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服务类项目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承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和戒毒企业(简称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响应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填写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响应文件中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4月28日09点00分

地点:启东市人民政府网站

方式:凡有意参与响应的供应商请登录[启东市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自行下载采购文件。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和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2026年4月28日09:00(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及接收地点:

(1)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模式,供应商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邮寄(只接收顺丰)至规定接收地点。请各潜在供应商充分考虑天气、快递速度、路程等因素,不接受到付。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后果由各潜在供应商自行承担。

(2)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及接收地点:2026年4月28日09:00 前寄达(以送达签收时间为准,周六、周日无人签收),接收地点:江苏益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启东市民乐路万豪花园35号4楼),接收联系人:陆女士,联系电话:15190907426。

友情提醒:拒绝接收未按照采购文件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拒绝接收在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寄达(以送达签收时间为准)的响应文件,上述情况各潜在供应商充分考虑相关因素,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

开启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6年4月28日 9:00(北京时间)

地点:江苏益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 (启东市民乐路万豪花园35号4楼),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模式:供应商在各自地点通过QQ群参加活动。请各投标人在规定时间(2026年4月28日08:30-09:00)内法人或委派授权委托人进入本项目QQ群,如未在规定时间内进去,视为默认本项目开标结果。QQ群名称:启东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业务服务外包项目,QQ群1090021438。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保证金:免收

2.项目磋商活动模式: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模式。

3.项目演示、样品、答辩等:无

4.对项目需求部分(供应商资格要求、项目需求、商务技术评分标准)的询问、质疑请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项目磋商文件其它部分的询问请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启东市统计局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世纪大道1288号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人:秦海宁          

联系方式:18351381800    

2.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江苏益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启东市民乐路万豪花园35号4楼

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方式:0513-83286202

3.项目联系方式

招标文件制作人:0513-83286202

项目开标人:0513-83286202

第二部分 磋商须知

(一)总则

1.采购方式

1.1本次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公告中所述项目。

2.合格的供应商

2.1满足磋商公告中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的规定。

2.2 满足本文件实质性条款的规定。

3.适用法律

3.1本次采购及由此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制约和保护。

4.磋商费用

4.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磋商文件的约束力

5.1供应商一旦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约束。

6.磋商文件的解释

6.1磋商文件需求部分(供应商资格要求、项目需求、商务技术评分标准)由采购人解释。

(二)磋商文件

1.磋商文件构成

1.1磋商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采购邀请

(2)磋商须知

(3)项目需求

(4)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5)响应文件组成

(6)附件

请仔细检查磋商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采购人联系解决。

1.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磋商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磋商文件的澄清

2.1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五日前按磋商公告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人有权对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2.2采购人视情组织答疑会

3.磋商文件的修改

3.1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

3.2采购人有权按照法定的要求推迟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和磋商日期。

3.3磋商文件的修改将在[启东市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布,补充文件将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1.2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响应文件构成

2.1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审查证明材料文件、商务技术标文件、价格标文件。供应商按“第五部分 响应文件组成”要求编写响应文件。

3. 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签署、提交

3.1磋商响应文件必须提供1份正本2份副本。

3.2磋商响应文件统一采用顺丰快递方式提交(不得采用到付方式)。

3.3磋商响应文件均需采用A4纸(图纸等除外)打印并装订成册,不允许使用活页夹、拉杆夹、文件夹、塑料方便式书脊(插入式或穿孔式)装订,并应在磋商响应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3.4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分三包密封,一包资格、资信证明文件、一包商务技术标、一包价格标(每包内含相应文件正副本);投标人必须将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标,价格标分开封装。

3.5供应商应在磋商响应文件密封袋上标明: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磋商响应文件名称(如:“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标”、“价格标”)。

3.6所有磋商响应文件密封袋的封口处均应加盖供应商印章。

3.7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装订密封及加写标记,将作无效磋商响应文件处理。

4.磋商响应文件的盖章要求

4.1磋商响应文件必须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

4.2磋商响应文件如有修改、行间内插字和增删,修改处应由供应商加盖供应商的印章。

4.3投标文件均需打印并装订成册,签字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如因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5.磋商响应有效期

5.1磋商响应有效期为采购人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六十(60)天。磋商响应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

6. 磋商响应有效期的延长

6.1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于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可向磋商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响应,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受磋商响应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1.响应文件的提交

1.1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提交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

2.响应文件截止日期

2.1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磋商公告中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2.2采购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修改响应文件酌情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

3.响应文件的拒收

3.1采购人拒绝接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磋商响应文件。

4. 响应文件的撤回和修改

4.1 响应文件的撤回

4.1.1响应文件的撤回

供应商可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撤回其响应文件。

4.1.2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则认为其不再参与本项目磋商活动。

4.2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

供应商可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供应商必须将修改磋商响应文件的书面材料密封后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在封套上标明“修改磋商响应文件”和“开标时启封”字样。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予以接收,但不退换磋商响应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4.3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作任何修改。

4.4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响应文件中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

(五)

磋商与评审

1.磋商仪式

1.1采购人将在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开始仪式。

1.2磋商活动的文件开标工作由采购人组织,在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磋商,并公布各供应商的最后报价。

2.磋商小组

2.1磋商开始仪式结束后,采购人将组织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2.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2.3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磋商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2.4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2.5磋商小组独立工作,负责评审所有响应文件并确定成交候选人。

3.磋商评审过程的保密与公正

3.1磋商小组、采购人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3.2在磋商评审过程中,磋商供应商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磋商评审过程,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文件。

3.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3.4评审开始后,直至向成交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响应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采购人、磋商小组均不得向供应商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3.5在评审期间,采购人将设专门人员与供应商联系。

3.6采购人和评审小组不向未成交的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也不公布评审过程中的相关细节。

4.评审过程的澄清

4.1评审期间,为有助于响应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有权以电子函件形式要求响应人对其响应文件进行澄清,但并非对每个供应商都作澄清要求。

4.2接到磋商小组澄清要求的供应商应派人按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做出澄清,澄清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补充部分,但实质性的内容不得做任何更改。

4.3接到磋商小组澄清要求的供应商如未按规定做出澄清,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对响应文件的初审

5.1响应文件初审为资格性审查。

5.1.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由采购人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审查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进入评标程序后,由磋商小组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5.1.2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采购人或招标代理将当场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评审结束后,采购人或招标代理将不再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

5.2在正式磋商之前,磋商小组将首先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负偏离或保留。

所谓重大负偏离或保留是指与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存在负偏离,或者在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和见证方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重大偏离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5.3如果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文件。

5.4磋商小组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文件进行进一步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响应文件中报价总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总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磋商响应报价表的总价为准。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错误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5.5磋商小组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并当场告知供应商,调整后的价格应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磋商活动将被拒绝。

5.6磋商小组将允许修正响应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供应商相应的名次排列。

5.7提供相同品牌相同型号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同型号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磋商小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一个成交候选人,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磋商文件中将载明其中的核心产品。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5.8供应商在评审全过程中应保持通讯畅通,并安排专人与采购人及磋商小组联系。

6. 被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的情形。

6.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响应处理。

6.1.1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或密封的。

6.1.2 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签字或签章的。

6.1.3磋商响应文件未按规定加盖供应商印章,投标报价部分未盖章的。

6.1.4磋商响应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6.1.5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6.1.6供应商属于投标禁止情形的。

6.1.7磋商响应文件除价格标外出现报价的。

6.1.8响应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6.1.9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含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报价的。

6.1.10供应商的磋商最终报价大于自己前一轮的。

6.1.1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6.1.12供应商被 “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后发现供应商存在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

6.1.13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1.14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情形和具体要求:

(一)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4.磋商小组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二)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并按要求发送至开标工作人员指定邮箱。其中,属于第3 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时可不再重复提交。

磋商小组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磋商小组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磋商小组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磋商小组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6.1.15本项目采购产品被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列入“节能产品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而供应商所投标产品不在强制采购范围内的。(所投产品如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内,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该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6.1.16投标人的商务技术部分得分相差异常悬殊,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得分畸低者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

6.1.17商务技术分不满45分的。

6.1.18其他法律、法规及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属无效响应的情形。

6.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失败。

6.2.1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是2家);

6.2.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6.2.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6.2.4磋商小组认定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

6.3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处理:

6.3.1如出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或者在评审期间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况,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六)成交

1.确定成交单位

1.1成交候选供应商的选取原则和数量见磋商文件第四部分规定。

1.2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在成交候选供应商中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1.3采购人将在[启东市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1.4若有充分证据证明,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将被取消成交资格:

1.4.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1.4.2向采购人行贿或者评审专家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4.3恶意竞争,最终总报价明显低于其自身合理成本且又无法提供证明的。

1.4.4属于本文件规定的无效条件,但在评审过程中又未被磋商小组发现的。

1.4.5与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1.4.6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参与磋商,响应无效:

1.5.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5.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1.5.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5.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质疑处理

2.1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

2.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2.2.1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2.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2.2.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3质疑函必须按照本磋商文件中《质疑函范本》要求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填写。供应商如组成联合体参加磋商,则《质疑函范本》中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之处,联合体各方均须按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

2.4对采购方式、磋商文件中项目需求、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资格审查结果等应当由采购人答复的质疑,请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为方便供应商提起质疑,供应商可通过邮寄方式向采购人提交以书面形式的质疑。

采购人质疑接收人及联系方式,见磋商文件第一部分。

2.5 以下情形的质疑不予受理

2.5.1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质疑。

2.5.2 超出政府采购法定期限的质疑。

2.5.3未参加磋商活动的供应商或在磋商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

2.5.4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磋商,联合体中任何一方或多方未按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的质疑。

2.6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质疑。否则,一经查实,采购人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供应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记录该供应商的失信信息。

3.成交通知书

3.l成交结果确定后,采购人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3.2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磋商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授予合同

1.签订合同

1.l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磋商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1.3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得将货物及其他相关服务进行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也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货物和服务的追加、减少和添购。

2.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

2.2采购结束后,采购人若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必须对采购项目所牵涉的货物和服务进行适当的减少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采购时的价格水平做相应的调减,并据此签订补充合同。

第三部分 项目需求

供应商在制作响应文件时仔细研究项目需求说明。项目需求包括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法),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供应商不能简单照搬照抄磋商文件项目需求说明中的技术、商务要求,必须作实事求是的响应。如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同采购人提出的项目需求说明中的技术、商务要求不同的,必须在《商务部分正负偏离表》和《技术部分正负偏离表》上明示。

其内容包含不限于下述内容:

一、服务内容:本项目须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工作部署与要求,完成启东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各项工作任务。

需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统计专业人员,全程参与本次农业普查工作,常驻启东市农业普查办公室驻场服务,提供全流程技术指导与数据质量控制支撑服务,并为启东市农业普查工作提供全面系统的信息化技术保障。

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日常文件流转、会议组织筹备、普查宣传发动、普查小区划分与电子地图绘制、普查员及指导员业务培训、工作进度督促推进、数据汇总、数据审核、质量控制、问题收集与反馈、数据可视化展示等农普办日常运转及业务实施相关工作,确保普查各环节规范有序、按时保质推进。

主要服务工作步骤及内容如下:

1. 普查准备阶段

(1) 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制度规范,协助普查办制定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详细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流程、职责分工、时间节点与质量要求。

(2) 全面协助普查办开展四农普组织协调、统筹调度与日常管理工作,保障普查准备阶段各项任务有序推进。

(3) 协助普查办开展部门数据收集、数据比对、数据清洗与数据预处理等工作,夯实普查数据基础。

(4) 协助普查办做好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管理、业务培训与考核工作,提升普查队伍业务能力。

(5) 协助普查办对普查准备阶段各项工作开展监督管理、业务指导与督促落实,确保准备工作规范到位。

(6) 协助普查办统筹推进普查宣传工作,对宣传落实情况定期检查、跟踪督导,确保普查宣传贯穿普查全过程。

2. 普查实施阶段

(1) 依据农业普查方案相关要求,协助普查办组织开展农业普查告知书的发放、督导与落实工作,确保告知全覆盖、无遗漏。

(2) 协助普查办做好普查登记全过程业务指导与问题处置,开展普查数据实时监测、审核与汇总,按要求及时下返数据信息,督促完成核查确认与整改完善。

(3) 协助普查办开展普查数据审核、随机抽查、质量核查与逻辑校验,严格把控数据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

(4) 协助普查办编制每周普查登记工作简报,动态汇总普查登记进度,及时梳理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解决方案。

(5) 协助普查办做好辖区内各镇(村、社区)普查任务分解、工作调度与进度管控,确保整体工作按计划有序推进。

(6) 按规范形成各阶段及最终调查成果,按统一格式整理报送,确保成果完整、规范并通过审核验收。

二、服务要求

成交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江苏省统计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25〕6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普查办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容和程序协助普查办开展农业普查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委托业务内容。

成交人应严格执行和拥护采购人关于启东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做好管理工作,确保服务团队严格遵守纪律、保障服务水平和质量,自觉维护和遵守采购人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采购人的管理和考核。

(一)团队人员要求

按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要求开展工作。成交人在调查方法、工作模式、工作方法和成果编撰等方面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积累,需有全国农业普查项目经验和稳定的服务团队。

★配备2名以上全日制“四农普”普查服务人员,要求身体健康,男女不限,熟悉EXCEL等办公软件操作,具有较强的数据处理、文字书写、语言表达、组织协调能力,品行良好,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和其他不良记录,具有统计类、经济类、计算机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40周岁以下,提供普查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个月响应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注:本条服务要求为实质性要求,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无效响应。

(二)团队管理要求

1.在成交人服务过程中,业务受采购人管理,采购人有权实施监督考核,成交人须主动接受采购人的指导、检查、监督及协调。

2.在项目服务过程中,采购人有权对服务人员进行岗位调配,对不能胜任或不符合业务要求的服务人员要求进行更换。

3.为确保服务团队能胜任采购人的工作要求,服务人员须经采购人审核确认后方能上岗。未经采购人审核确认的人员不得上岗。

4.采购人具有督促、监督成交人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为服务人员办理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纳、薪酬发放及个人所得税申报等权利。

5.若成交人在签订合同并生效后7天内未能配齐符合采购人要求的人员,则视为成交人主动违约,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6.在服务期间,服务人员因为调走、辞职或者被成交人辞退等原因导致服务人员不足的,成交人应在3天内按采购人要求及时补充服务人员,并经采购人审核确认。

7.成交人保证对本项目有独立统筹管理的能力,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项目服务工作安全、顺利开展。

8.因成交人业务人员蓄意破坏设施、违反规程造成重大事故的,一经查实,则视为成交人严重违约,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责令成交人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8.若成交人在服务期内违反其服务承诺或本磋商文件的要求,则视为成交人违约,采购人有权拒绝支付项目服务费。

(三)服务成果要求

1. 按要求报送阶段调查成果并接受调查阶段结果审查通过;

2. 完成符合要求的“启东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报告”,并审查通过。按要求提交“启东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报告”及其过程材料。

(四)涉密保密要求

1. 成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需遵守采购单位的保密规定,不以任何形式将收集的所有资料、数据等进行泄漏、传播;

2. 成交人及项目服务人员需签署相关《保密协议》,承担工作中接触相关内容的保密义务;

3. 项目成果最终所有权属采购单位,在项目完成时成交单位必须全部移交;

4. 成交单位须维护项目服务成果,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5. 成交人在项目服务结束后,不得私自留存数据;

6. 以上保密规定如有违反,采购单位有权追究成交单位相关法律责任。

(五)服务方案要求

1. 响应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时须根据采购文件要求详细编制服务响应方案。(包括项目具体人员配备、实施技术路线及可提供的信息化技术支撑、项目实施时间部署、拟投入的设施设备、调查工作方法、服务响应、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应急预案、安全措施等)。

2. 成交供应商应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实施方案”,经采购人同意后实施。

3. 如发现成交供应商出现弄虚作假行为的,采购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服务标准

本项目服务须严格遵照《启东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及上级关于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质量标准、工作要求和采购人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全过程规范、高效、高质量完成。

1.普查指导员与普查员选聘须严格按照《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细则》执行,市级普查机构负责选聘指导,镇区普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普查机构应根据普查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业务培训,使其全面熟悉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内容、要求、流程、进度安排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工作职责与纪律要求,准确掌握普查方案,熟练运用PAD采集设备。

3.普查机构应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开展普查宣传,发放普查告知书,确保普查对象充分了解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与相关要求,主动配合清查摸底与普查登记工作。

4.普查员应按照规定路线开展地毯式清查摸底,对普查对象所在区域、建筑物、农业经营场所等进行实地定位,准确界定普查对象类型、规范采集相关信息,并根据部门数据、统计调查结果及审核比对情况及时开展查遗补漏。对摸底底册中存在但未登记的普查对象,应加大查找核实力度,完善普查登记或如实标注核查情况。

5.普查机构应做好清查摸底数据的审核、评估与整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对需核查的数据及时核实、修正。

6.清查摸底工作结束后,普查机构应及时开展数据质量评估,比对摸底数据与部门资料、常规统计调查数据、农业农村相关名录数据的差异,并按规定抽取普查小区进行全面复查。

7.清查摸底结束后,普查机构应严格按照统计分类标准和普查填报目录,组建编码工作小组,对相关普查对象及指标属性信息进行统一标识与编码。

8.普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普查登记工作细则》,开展普查对象底册核实、普查名录梳理等数据准备工作。

9.严格按照上级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抽样方案要求,落实样本普查小区确认与管理,按照全市统一部署与质量标准,组织开展样本普查的数据采集与质量控制工作。

10.严格按照《普查登记工作细则》统一规定的工作流程和普查数据处理程序开展普查登记。

11.普查机构在基层数据上报期间,对审核发现的错误及时反馈整改。采用PAD采集数据时,普查员应做到“边录边审”,现场审核表内指标平衡关系与逻辑关系,审核通过后方可上传数据。

12.普查登记时,普查对象应依据真实、合法的核算资料填报农业普查数据,确保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规范正确,原始记录与台账完整规范。普查员可与普查对象沟通核实口径,查阅相关原始资料;如核算资料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应按实际情况据实登记。

13.数据采集应坚持独立、客观、如实原则,排除人为干扰。普查员应准确理解普查内容与指标内涵,具备规范的现场沟通与登记能力,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14.普查机构应建立与普查对象的沟通机制,及时收集、梳理、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问题。对共性质量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普查办公室报告,防范系统性偏差。

15.普查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数据质量检查,严格按照规范流程核实普查对象信息与相关资料。县级农业普查机构按照《普查登记工作细则》抽取一定比例普查小区开展质量检查并记录备案;对未达到合格标准的普查小区所在乡镇(街道),组织全面复查。

16.普查机构应对数据处理各环节进行全程记录,包括操作时间、内容、变更过程、处理结果、操作人员签名等,并充分利用数据处理平台的痕迹查询、日志管理等功能,对数据处理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

17.普查数据审核实行全范围、全流程审核,开展数据排重、核查、修正,重点审核普查对象重复、遗漏及关联关系,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普查数据全面合规。

18.普查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要求,规范组织开展普查数据验收工作。

四、安全要求

成交单位在项目服务期间应制定项目安全实施管理措施,成交单位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因管理不当、维护措施不当等因素或不按安全管理要求,造成人员安全或财产损失事故的,其责任均由成交单位承担,采购单位不承担责任。

五、服务交接期限和地点

服务标的提交:合同签订生效后,按约定的期限提交阶段和最终成果,具体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2027年6月31日,确保完成农业普查工作。

服务交接时间: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具体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服务方式:上门服务。

服务及交接地点:启东市及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考核验收

根据《启东市统计局启东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业务服务外包》,以及本项目的服务要求验收考核。

通过国家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即认定为验收通过。

七、服务质量保证

(一)成交人制度经费保障

1. 成交人应制定合理科学的服务绩效考核管理方案,并做好日常绩效管理工作,提高业务水平,保证项目服务进度和质量。

2. 成交单位应严格按照与服务人员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服务人员的劳动报酬,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

3. 成交人不得随意更换服务人员,如需更换,必须征得采购人的同意,经试用符合要求方可更换。

4. 为确保服务质量及与采购人沟通联络,成交人须设置专门的项目运营管理团队,负责对本项目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的管理检查监督及与采购人日常业务联系。

5. 成交人需提供员工服务规范要求及确保服务质量达标的具体措施。

(二)采购人审核机制

1. 调查结果须按阶段通过甲方审查。响应供应商负责提供审查所必需的汇报资料和工作进展情况介绍。

2. 经甲方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甲方应将问题、处理办法等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进行整改。

3.成交供应商对服务缺陷不予更正,采购单位有权另请其他单位更正,所发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八、付款方式:

付款以人民币通过银行给付,统一汇至乙方的单位银行账户。具体付款幅度如下:

1.合同签订,乙方人员到位,普查工作正式启动后,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15%;

2.乙方在上级普查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单位清查全部工作后,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35%;

3.普查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完成后,甲方对乙方普查工作服务整体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40%;

4.乙方完成包括数据分析、资料开发利用等全部工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10%。

备注:上述付款,鉴于甲方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等因素,具体付款进度视财政拨付情况而定。若因此甲方未能遵照此支付步骤和比例付款,不视为甲方逾期支付。

完成各阶段工作的具体时间节点以上级文件通知为准

九、磋商过程中可能会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服务技术路线与服务质量保证方面的实质性变动内容(如有),以附件形式并入本采购文件。

十、履约保证金:

1、本项目成交后的履约保证金为项目成交价的10%,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须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合同签订前汇入采购单位账户(应当以数字人民币、支票、汇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成交供应商凭成交通知书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超期或未有协商,则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2、成交供应商全部履约合同义务,经采购单位验收合格无质量、进度等问题的,采购人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采购人若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按照逾期部分的每日0.05%支付违约金。3、发生以下情况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或部分退还:a.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采购单位有权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全额不予退还,同时采购单位亦有权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

b.成交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采购单位有权在成交供应商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款,以弥补采购单位经济损失,不足的部分成交供应商另外补齐。

十一、报价费用说明:

1.报价要求:响应供应商报价应包含服务期间所有人员工资(含所有加班费等)、保险、福利、食宿、交通、通讯、培训、管理、安全、税金、招标代理服务费及专家评审费等一切与之相关费用。

2. 响应供应商应对采购文件内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采购文件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其他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方将不予支付成交人没有填列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报价中。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代理服务费按照《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计取。由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十二、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本次采购需切实履行绿色采购,参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3〕65号),严格落实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政策,严格执行绿色采购需求标准,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产品,确保绿色采购落实到位。

品目清单见《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需求标准见《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库〔2023〕7号)。

十三、合同条款:

甲 方:启东市统计局

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推进的合作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展“启东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业务服务外包项目”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金额:大写:;小写:元

二、采购服务内容

本项目须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工作部署与要求,完成启东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各项工作任务。

需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统计专业人员,全程参与本次农业普查工作,常驻启东市农业普查办公室驻场服务,提供全流程技术指导与数据质量控制支撑服务,并为启东市农业普查工作提供全面系统的信息化技术保障。

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日常文件流转、会议组织筹备、普查宣传发动、普查小区划分与电子地图绘制、普查员及指导员业务培训、工作进度督促推进、数据汇总、数据审核、质量控制、问题收集与反馈、数据可视化展示等农普办日常运转及业务实施相关工作,确保普查各环节规范有序、按时保质推进。

主要服务工作步骤及内容如下:

1. 普查准备阶段

(1) 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制度规范,协助普查办制定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详细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流程、职责分工、时间节点与质量要求。

(2) 全面协助普查办开展四农普组织协调、统筹调度与日常管理工作,保障普查准备阶段各项任务有序推进。

(3) 协助普查办开展部门数据收集、数据比对、数据清洗与数据预处理等工作,夯实普查数据基础。

(4) 协助普查办做好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管理、业务培训与考核工作,提升普查队伍业务能力。

(5) 协助普查办对普查准备阶段各项工作开展监督管理、业务指导与督促落实,确保准备工作规范到位。

(6) 协助普查办统筹推进普查宣传工作,对宣传落实情况定期检查、跟踪督导,确保普查宣传贯穿普查全过程。

2. 普查实施阶段

(1) 依据农业普查方案相关要求,协助普查办组织开展农业普查告知书的发放、督导与落实工作,确保告知全覆盖、无遗漏。

(2) 协助普查办做好普查登记全过程业务指导与问题处置,开展普查数据实时监测、审核与汇总,按要求及时下返数据信息,督促完成核查确认与整改完善。

(3) 协助普查办开展普查数据审核、随机抽查、质量核查与逻辑校验,严格把控数据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

(4) 协助普查办编制每周普查登记工作简报,动态汇总普查登记进度,及时梳理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解决方案。

(5) 协助普查办做好辖区内各镇(村、社区)普查任务分解、工作调度与进度管控,确保整体工作按计划有序推进。

(6) 按规范形成各阶段及最终调查成果,按统一格式整理报送,确保成果完整、规范并通过审核验收。

三、服务要求

成交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江苏省统计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25〕6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普查办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容和程序协助普查办开展农业普查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委托业务内容。

成交人应严格执行和拥护采购人关于启东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做好管理工作,确保服务团队严格遵守纪律、保障服务水平和质量,自觉维护和遵守采购人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采购人的管理和考核。

(一)团队人员要求

按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要求开展工作。成交人在调查方法、工作模式、工作方法和成果编撰等方面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积累,需有全国农业普查项目经验和稳定的服务团队。

★配备2名以上全日制“四农普”普查服务人员,要求身体健康,男女不限,熟悉EXCEL等办公软件操作,具有较强的数据处理、文字书写、语言表达、组织协调能力,品行良好,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和其他不良记录,具有统计类、经济类、计算机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40周岁以下,提供普查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个月响应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注:本条服务要求为实质性要求,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无效响应。

(二)团队管理要求

1.在成交人服务过程中,业务受采购人管理,采购人有权实施监督考核,成交人须主动接受采购人的指导、检查、监督及协调。

2.在项目服务过程中,采购人有权对服务人员进行岗位调配,对不能胜任或不符合业务要求的服务人员要求进行更换。

3.为确保服务团队能胜任采购人的工作要求,服务人员须经采购人审核确认后方能上岗。未经采购人审核确认的人员不得上岗。

4.采购人具有督促、监督成交人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为服务人员办理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纳、薪酬发放及个人所得税申报等权利。

5.若成交人在签订合同并生效后7天内未能配齐符合采购人要求的人员,则视为成交人主动违约,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6.在服务期间,服务人员因为调走、辞职或者被成交人辞退等原因导致服务人员不足的,成交人应在3天内按采购人要求及时补充服务人员,并经采购人审核确认。

7.成交人保证对本项目有独立统筹管理的能力,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项目服务工作安全、顺利开展。

8.因成交人业务人员蓄意破坏设施、违反规程造成重大事故的,一经查实,则视为成交人严重违约,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责令成交人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8.若成交人在服务期内违反其服务承诺或本磋商文件的要求,则视为成交人违约,采购人有权拒绝支付项目服务费。

(三)服务成果要求

1. 按要求报送阶段调查成果并接受调查阶段结果审查通过;

2. 完成符合要求的“启东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报告”,并审查通过。按要求提交“启东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报告”及其过程材料。

(四)涉密保密要求

1. 成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需遵守采购单位的保密规定,不以任何形式将收集的所有资料、数据等进行泄漏、传播;

2. 成交人及项目服务人员需签署相关《保密协议》,承担工作中接触相关内容的保密义务;

3. 项目成果最终所有权属采购单位,在项目完成时成交单位必须全部移交;

4. 成交单位须维护项目服务成果,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5. 成交人在项目服务结束后,不得私自留存数据;

6. 以上保密规定如有违反,采购单位有权追究成交单位相关法律责任。

(五)服务方案要求

1. 响应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时须根据采购文件要求详细编制服务响应方案。(包括项目具体人员配备、实施技术路线及可提供的信息化技术支撑、项目实施时间部署、拟投入的设施设备、调查工作方法、服务响应、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应急预案、安全措施等)。

2. 成交供应商应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实施方案”,经采购人同意后实施。

3. 如发现成交供应商出现弄虚作假行为的,采购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服务标准

本项目服务须严格遵照《启东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及上级关于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质量标准、工作要求和采购人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全过程规范、高效、高质量完成。

1.普查指导员与普查员选聘须严格按照《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细则》执行,市级普查机构负责选聘指导,镇区普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普查机构应根据普查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业务培训,使其全面熟悉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内容、要求、流程、进度安排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工作职责与纪律要求,准确掌握普查方案,熟练运用PAD采集设备。

3.普查机构应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开展普查宣传,发放普查告知书,确保普查对象充分了解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与相关要求,主动配合清查摸底与普查登记工作。

4.普查员应按照规定路线开展地毯式清查摸底,对普查对象所在区域、建筑物、农业经营场所等进行实地定位,准确界定普查对象类型、规范采集相关信息,并根据部门数据、统计调查结果及审核比对情况及时开展查遗补漏。对摸底底册中存在但未登记的普查对象,应加大查找核实力度,完善普查登记或如实标注核查情况。

5.普查机构应做好清查摸底数据的审核、评估与整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对需核查的数据及时核实、修正。

6.清查摸底工作结束后,普查机构应及时开展数据质量评估,比对摸底数据与部门资料、常规统计调查数据、农业农村相关名录数据的差异,并按规定抽取普查小区进行全面复查。

7.清查摸底结束后,普查机构应严格按照统计分类标准和普查填报目录,组建编码工作小组,对相关普查对象及指标属性信息进行统一标识与编码。

8.普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普查登记工作细则》,开展普查对象底册核实、普查名录梳理等数据准备工作。

9.严格按照上级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抽样方案要求,落实样本普查小区确认与管理,按照全市统一部署与质量标准,组织开展样本普查的数据采集与质量控制工作。

10.严格按照《普查登记工作细则》统一规定的工作流程和普查数据处理程序开展普查登记。

11.普查机构在基层数据上报期间,对审核发现的错误及时反馈整改。采用PAD采集数据时,普查员应做到“边录边审”,现场审核表内指标平衡关系与逻辑关系,审核通过后方可上传数据。

12.普查登记时,普查对象应依据真实、合法的核算资料填报农业普查数据,确保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规范正确,原始记录与台账完整规范。普查员可与普查对象沟通核实口径,查阅相关原始资料;如核算资料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应按实际情况据实登记。

13.数据采集应坚持独立、客观、如实原则,排除人为干扰。普查员应准确理解普查内容与指标内涵,具备规范的现场沟通与登记能力,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14.普查机构应建立与普查对象的沟通机制,及时收集、梳理、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问题。对共性质量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普查办公室报告,防范系统性偏差。

15.普查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数据质量检查,严格按照规范流程核实普查对象信息与相关资料。县级农业普查机构按照《普查登记工作细则》抽取一定比例普查小区开展质量检查并记录备案;对未达到合格标准的普查小区所在乡镇(街道),组织全面复查。

16.普查机构应对数据处理各环节进行全程记录,包括操作时间、内容、变更过程、处理结果、操作人员签名等,并充分利用数据处理平台的痕迹查询、日志管理等功能,对数据处理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

17.普查数据审核实行全范围、全流程审核,开展数据排重、核查、修正,重点审核普查对象重复、遗漏及关联关系,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普查数据全面合规。

18.普查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要求,规范组织开展普查数据验收工作。

五、安全要求

成交单位在项目服务期间应制定项目安全实施管理措施,成交单位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因管理不当、维护措施不当等因素或不按安全管理要求,造成人员安全或财产损失事故的,其责任均由成交单位承担,采购单位不承担责任。

六、服务交接期限和地点

服务标的提交:合同签订生效后,按约定的期限提交阶段和最终成果,具体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2027年6月31日,确保完成农业普查工作。

服务交接时间: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具体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服务方式:上门服务。

服务及交接地点:启东市及采购人指定地点。

七、考核验收

根据《启东市统计局启东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业务服务外包》,以及本项目的服务要求验收考核。

通过国家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即认定为验收通过。

八、服务质量保证

(一)成交人制度经费保障

1. 成交人应制定合理科学的服务绩效考核管理方案,并做好日常绩效管理工作,提高业务水平,保证项目服务进度和质量。

2. 成交单位应严格按照与服务人员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服务人员的劳动报酬,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

3. 成交人不得随意更换服务人员,如需更换,必须征得采购人的同意,经试用符合要求方可更换。

4. 为确保服务质量及与采购人沟通联络,成交人须设置专门的项目运营管理团队,负责对本项目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的管理检查监督及与采购人日常业务联系。

5. 成交人需提供员工服务规范要求及确保服务质量达标的具体措施。

(二)采购人审核机制

1. 调查结果须按阶段通过甲方审查。响应供应商负责提供审查所必需的汇报资料和工作进展情况介绍。

2. 经甲方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甲方应将问题、处理办法等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进行整改。

3.成交供应商对服务缺陷不予更正,采购单位有权另请其他单位更正,所发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九、付款方式:

付款以人民币通过银行给付,统一汇至乙方的单位银行账户。具体付款幅度如下:

1.合同签订,乙方人员到位,普查工作正式启动后,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15%;

2.乙方在上级普查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单位清查全部工作后,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35%;

3.普查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完成后,甲方对乙方普查工作服务整体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40%;

4.乙方完成包括数据分析、资料开发利用等全部工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10%。

备注:上述付款,鉴于甲方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等因素,具体付款进度视财政拨付情况而定。若因此甲方未能遵照此支付步骤和比例付款,不视为甲方逾期支付。

完成各阶段工作的具体时间节点以上级文件通知为准

5.甲方应将上述款项汇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单位户名:

账 号:

开户行:

6.注意事项

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甲方可以暂停付款直至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且不承担任何责任。本项目服务费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需事先向乙方提供以下开票信息:

增值税普通发票

(1)单位名称:

(2)纳税人识别号:

(3)发票内容:技术服务费

注:如果甲方的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发生变更,请及时将变更后的信息通知到乙方

十、履约保证金

1、本项目成交后的履约保证金为项目成交价的10%,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须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合同签订前汇入采购单位账户(应当以数字人民币、支票、汇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成交供应商凭成交通知书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超期或未有协商,则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2、成交供应商全部履约合同义务,经采购单位验收合格无质量、进度等问题的,采购人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采购人若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按照逾期部分的每日0.05%支付违约金。3、发生以下情况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或部分退还:a.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采购单位有权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全额不予退还,同时采购单位亦有权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

b.成交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采购单位有权在成交供应商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款,以弥补采购单位经济损失,不足的部分成交供应商另外补齐。

十一、不可抗力条款:

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15天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应证明。

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启东市人民法院解决。由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费用、交通费用、律师代理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十三、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订并加盖公章,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启东市统计局乙方:

名称:(盖章) 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四部分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一、磋商方式

远程不见面磋商模式

二、评审方法和标准

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最后报价将作为评审价。代理公司通知最后报价后,所有的响应供应商须在20分钟内填写并提交最后报价,具体根据开标现场工作人员通知发送至指定邮箱(当场公布),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或超过第一轮报价的,视作无效响应处理。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只有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或《财政部关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供应商价格部分和商务、技术部分的合计分值,为该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评标结果按评审后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并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得分相同的,按响应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响应报价相同的并列。

评委在认真审阅响应文件的基础上,根据各响应文件的响应程度独立评判,不得统一打分。

(一)磋商小组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供应商资格不合格的,其响应文件判定为无效响应文件。

(二)磋商小组对符合资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将被判为不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

(三)商务技术分:70分

各供应商得分为磋商小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分,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序号

评审内容

分值(分)

评分标准

服务方案(32分)

1

实施方案

10

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实施方案(包括项目背景分析、工作内容、技术路线、时间和人员安排、预期成果等)进行综合打分。

1.工作内容详实,技术路线可行,具体步骤及解决关键性问题的研究途径详尽并具有可操作性,预期成果完整的得10分;

2.工作内容比较详实,技术路线比较可行,具体步骤及解决关键性问题的研究途径比较详尽,可操作性较强,预期成果比较完整的得8分;

3.工作内容基本详实,技术路线基本可行,具体步骤及解决关键性问题的研究途径基本合理,预期成果基本完整的得6分;

4.工作内容不太详尽,技术路线欠缺可行性,具体步骤及解决关键性问题的研究途径欠缺合理性,预期成果欠缺完整性的得4分;

5.不提供不得分。

2

两员选聘及补充培训方案

6

根据投标单位针对本项目需求提出两员选聘及补充培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两员普查业务能力、保密意识、培训方式、培训对象、培训重点、培训内容等的描述和说明。

1.方案完善、细节清晰、专业性强、可操作性高、与用户需求贴合度高的得6分;

2.方案较完善、细节较清晰、专业性较强、可操作性较高、与用户需求贴合度较高的得4分;

3.方案不完善、细节不清晰、专业性一般、可操作性一般、与用户需求贴合度差的得2分;

4.未作说明的不得分。

3

对项目资料掌握、理解程度

4

根据投标人对项目资料掌握、理解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打分。

1.对资料掌握详尽,对工作内容分析全面、准确的得4分;

2.对资料掌握基本详尽,对工作内容分析基本准确的得2分;

3.对资料掌握不全面,分析问题不准确的得1分;

4.不提供不得分。

4

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及方案

4

根据投标人对项目的质量、安全的管理、技术措施等方面是否具有针对性、合理性进行综合打分。

1.提供方案合理、可行,符合实际情况的得4分;

2.提供方案基本合理、可行,得2分;

3.提供方案欠缺合理性、可行性的得1分;

4.不提供不得分。

5

组织机构保障

4

根据投标单位针对本项目的组织机构安排,根据组织层级、责任完整度清晰度进行综合评审。

1.组织机构层级合理分层级责任完整清晰的得4分;

2.组织机构一般,分层责任不够清晰完整的得2分;

3.内容较差的得1分;

4.未作说明的不得分。

6

数据保密

4

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供项目实施过程及项目成果的保密管理制度,由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的方案进行打分。

1.保密管理制度内容较合理的,得4分;

2.保密管理制度内容一般,不够全面的,得2分;

3.保密制度内容较差的得1分;

4.未提供不得分。

人员配置得分(11分)

1

项目负责人(仅为一人)

7

1.具有博士学位的得2分,具有硕士学位的得1分,具有学士学位的得0.5分,本项最高的2分

2.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且获得相关省部级荣誉或奖项的得3分,市级的得1分,此项最高得3分;

3.出版过调查、统计类专著的,每有一个得1分,最高2分。

以上情况需提供项目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书、获奖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及供应商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必须体现人员姓名,由当地社保机构出具,并加盖印章。如已实行网上直接打印的地区,可提供网上彩打材料)(若供应商为成立不足一个月的新公司,可以不提交养老保险缴费证明)不提供不得分。

2

技术负责人

(仅为一人)

4

拟安排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统计学相关专业,在此基础上进行评分。

1.具有统计中级及以上职称,得2分;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得2分。

以上情况需提供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书及供应商为技术负责人缴纳的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必须体现人员姓名,由当地社保机构出具,并加盖印章。如已实行网上直接打印的地区,可提供网上彩打材料)(若供应商为成立不足一个月的新公司,可以不提交养老保险缴费证明),不提供不得分。

履约能力(27分)

1

投标人通过相关认证情况

4

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以上证书每提供1个证书,得1分,最高4分,投标时需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不提供不得分。

2

项目业绩

13

1.投标人参加过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试点项目的,每有一个得5分,最高得5分。须提供服务合同。

2.自2020年1月1日至今承接过全国性国家大型普查类项目:人口普查、经济普查;每项需提供不少于2个业绩,每项业绩得2分,最高得8分,本项最高8分。

须提供与政府部门签订的服务合同及项目验收单,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

投标人综合实力

10

1.投标人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2分。须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
2.投标人具有数据加密信息传输实施能力的得2分。

3.响应单位具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有关数据质量校核或人员运营管理或智能填报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提供一项得2分数,最高得6分。

须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及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备注:商务技术分不满35分的,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四)价格分:30分

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五)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

1.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2.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执行以下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1)小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1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给予10%的扣除价格,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供应商需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3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自行填写。

(2)残疾人福利单位价格扣除:

1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残疾人福利单位需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残疾人福利单位标准请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3)监狱和戒毒企业价格扣除

1对监狱和戒毒企业(简称监狱企业)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如不提供上述证明文件,价格将不做相应扣除。

3监狱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4)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5)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分包的,对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6)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的,联合体享受上述同类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六)成交供应商的确定

磋商小组汇总各评委评分后,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若总得分者有相同时,则投标报价低者排名优先,均相同时则按技术响应方案优劣顺序排列。

本项目选取1名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人应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

当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以依法重新招标。

(七)公告成交结果

自确定成交供应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启东市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告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八)发放成交通知书

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发放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

第五部分 响应文件组成

响应文件由资格审查证明材料、商务技术文件、价格文件三部分组成。请供应商根据本磋商文件的要求在以上三部分中分别提交响应的材料。

一、资格审查证明材料(不能出现商务技术文件、价格文件)

1.响应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声明函(格式见附件1)(如分公司参加响应的,另需提供总公司的授权证明);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见附件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参加的提供身份证明;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3,法定代表人参加的,无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磋商代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磋商响应函(格式见附件4);

注: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商务技术文件(不能出现价格文件)

1.供应商应根据本标书“磋商文件”中 第三部分“项目需求”,仔细阅读并在理解的基础上结合本项目第四部分“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评标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注:①商务技术文件所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将导致商务技术文件对应的评分项不得分。②为方便评委评审,请供应商严格按评审办法中所涉及的事项顺序进行编制,可以补充相关材料。

三、价格文件

1.磋商响应报价表(首次)(格式见附件5);

2.磋商响应报价表(最终)(格式见附件6);

3.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7);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附件8);

5.监狱和戒毒企业证明材料(格式见附件9)。

附件1

投标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声明函

我单位参加(项目名称)投标活动。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做出如下声明:

1.我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我单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我单位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我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1.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6.我单位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应商(盖公章):

日期:______年月日

附件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附件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授权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为我方代理人,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与(项目名称)有关的一切事务,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起生效。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代理人(被授权人)签字: __________

授权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

授权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代理人(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公章

附件4

磋商响应函

致:______________(采购人名称)

根据贵方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的磋商文件,我方正式提交磋商响应函,并宣布同意如下内容:

1.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买方提供所需货物、服务(包含与货物相关的服务及与服务相关的货物)。

2.我们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将合同授予最低报价的供应商。

3.我们已详细审核全部磋商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问题的权利。

4.我们同意从规定的开标日期起遵循本响应文件,并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5.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是真实的、准确的。

6.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完成项目,交付买方验收、使用。

7.我方与本磋商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

地 址:

邮 编:

电话(手机号):

电子邮箱: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日 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5

磋商响应报价表(首次)

项目名称

投标报价(元)

备注

启东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业务服务外包项目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日期:______年月日

附件6

磋商响应报价表(最终)

启东市统计局:

根据启东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业务服务外包项目磋商文件上明确的各项要求,本人经请示公司领导同意并代表本公司对本项目做出最后报价如下:

项目名称

投标报价(元)

备注

启东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业务服务外包项目



注意:最后报价递交响应文件时不需要填写,在开标时由供应商填写完成,原件扫描或拍照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工作人员公布的指定邮箱。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日期:______年月日

附件7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 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附件8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备注:1、供应商如不提供此声明函,价格将不做相应扣除。2、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单位的,此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全称(盖章):

日 期:

附件9

监狱和戒毒企业证明材料

(格式自拟)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附件10

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质疑函制作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