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王鲍镇为民服务中心水土保持服务项目
竞争性谈判文件
启东市王鲍镇人民政府
2024 年 11 月 29 日
地址: 启东市王鲍镇新生街149号 邮政编码:226200
目 录
第一部分 竞争性谈判公告
第二部分 谈判须知
第三部分 项目需求
第四部分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第五部分 响应文件组成
第六部分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一部分 竞争性谈判公告
受[启东市王鲍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就[启东市王鲍镇为民服务中心水土保持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
(启东市王鲍镇为民服务中心水土保持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启东市人民政府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12月05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启东市王鲍镇为民服务中心水土保持服务项目
项目类型:服务
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最高限价:22000元,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报价。
采购需求:详见谈判文件,请仔细研究。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谈判文件,请仔细研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分包。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与本项目符合的水利水电或水土保持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本项目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11月29日至2024年12月05日。
获取的地点、方式:供应商登录启东市人民政府网,进行下载操作。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谈判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及接收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12月05日下午14:30(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4年12月05日下午14:3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江苏天宏华信工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启东市南苑西路1168号国动产业园2号楼402室)
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及接收地点:
(1)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供应商须在规定的谈判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原件无需提交)邮寄(只接收顺丰)至规定接收地点。请各潜在供应商充分考虑天气、快递速度、路程等因素,不接受到付。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谈判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后果由各潜在供应商自行承担。
(2)谈判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及接收地点:2024年12月05日下午14:30(北京时间)前寄达(以送达签收时间为准),接收地点:江苏天宏华信工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启东市南苑西路1168号国动产业园2号楼402室),接收联系人:徐海燕,联系电话:15950833808。
友情提醒:拒绝接收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谈判响应文件,拒绝接收在谈判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寄达(以送达签收时间为准)的谈判响应文件,上述情况各潜在供应商充分考虑相关因素,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保证金:免收
2、项目谈判活动模式: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
3、项目演示、样品、答辩等:无
4、对项目需求部分(供应商资格要求、项目需求)的询问、质疑请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项目谈判文件其它部分的询问请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启东市王鲍镇人民政府
地 址:启东市王鲍镇新生街149号
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方式:0513-6826587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江苏天宏华信工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启东市南苑西路1168号国动产业园2号楼402室
联系人:徐海燕
联系电话:0513-83248588
第二部分 谈判须知
(一)总则
1.采购方式
1.1 本次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谈判公告中所述项目。
2.合格的谈判供应商
2.1满足谈判公告中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的规定。
2.2 满足本谈判文件实质性条款的规定。
3.适用法律
3.1 本次采购及由此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制约和保护。
4.谈判费用
4.1 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谈判有关的费用,无论谈判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谈判文件的约束力
5.1 供应商一旦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即被认为接受了本谈判文件的规定和约束。
6.谈判文件的解释
6.1谈判文件需求部分(供应商资格要求、项目需求、商务技术评分标准)由采购人解释。
7.报价要求
7.1供应商应按照本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报价文件,报价文件应对本谈判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按照不响应处理。
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报价方式。投标报价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范围内的所有任务以及完成上述服务内容所必须的方案编制费、设施设备、材料、技术、劳务、交通、差旅、招标代理费(1000元)、现场服务、保险、会务费、专家论证及其它必需的全部费用、规费、税金、利润等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合同价不随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也不因实际服务周期的延长或缩短而调整。
(二)谈判文件
1.谈判文件构成
1.1 谈判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采购邀请
(2)谈判须知
(3)项目需求
(4)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5)响应文件组成
(6)附件
请仔细检查谈判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采购人联系解决。
1.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谈判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谈判文件的澄清
2.1 任何要求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按谈判公告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人有权对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2.2采购人视情组织答疑会
3.谈判文件的修改
3.1 在谈判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
3.2 采购人有权按照法定的要求推迟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和谈判日期。
3.3 谈判文件的修改将在启东市人民政府网公布,补充文件将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1.2 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响应文件构成
2.1 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审查证明材料文件、价格标文件。供应商按“第五部分 响应文件组成”要求编写响应文件。
3. 响应文件的密封、签署、提交
3.1响应文件必须提供1份正本2份副本。
3.2响应文件统一采用顺丰快递方式提交(不得采用到付方式)。
3.3响应文件均需采用A4纸(图纸等除外)打印并装订成册,不允许使用活页夹、拉杆夹、文件夹、塑料方便式书脊(插入式或穿孔式)装订,并应在响应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3.4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分二包密封,一包资格、资信证明文件、一包价格标(每包内含相应文件正副本);投标人必须将资格、资信证明文件,价格标分开封装。
3.5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密封袋上标明: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响应文件名称(如:“资格、资信证明文件”、“价格标”)。
3.6所有响应文件密封袋的封口处均应加盖供应商印章。
3.7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装订密封及加写标记,将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4.响应文件的盖章要求
4.1响应文件必须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
4.2响应文件如有修改、行间内插字和增删,修改处应由供应商加盖供应商的印章。
4.3投标文件均需打印并装订成册,签字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如因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5.谈判响应有效期
5.1谈判响应有效期为采购人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六十(60)天。谈判响应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
6.谈判响应有效期的延长
6.1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于原谈判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可向谈判供应商提出延长谈判响应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的这一要求而放弃谈判响应,同意延长谈判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受谈判响应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1.响应文件的提交
1.1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提交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
2.响应文件截止日期
2.1 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谈判公告中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考虑天气、路程等因素,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2.2 采购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修改响应文件酌情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
3.响应文件的拒收
3.1 采购人拒绝接收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拒绝接收在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4. 响应文件的撤回和修改
4.1 响应文件的撤回
4.1.1 响应文件的撤回
供应商可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撤回其响应文件。
4.1.2 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则认为其不再参与本项目谈判活动。
4.2 响应文件的修改
供应商可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供应商必须将修改响应文件的书面材料密封后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在封套上标明“修改谈判响应文件”和“开标时启封”字样。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予以接收,但不退换响应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4.3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作任何修改。
4.4 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响应文件中规定的谈判响应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
(五)谈判与评审
1.谈判仪式
1.1采购人将在谈判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谈判开始仪式。
1.2 谈判活动的文件开标工作由采购人组织,在谈判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谈判,并公布各供应商的最后报价。
2.竞争性谈判小组
2.1谈判开始仪式结束后,采购人将组织竞争性谈判小组进行评审。
2.2竞争性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2.3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2.4谈判小组独立工作,负责评审所有响应文件并确定成交侯选人。
3. 谈判评审过程的保密与公正
3.1谈判小组、采购人、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3.2在谈判评审过程中,谈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谈判评审过程,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文件。
3.3谈判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3.4评审开始后,直至向成交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响应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采购人、谈判小组均不得向供应商或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3.5在评审期间,采购人将设专门人员与供应商联系。
3.6采购人和评审小组不向未成交的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也不公布评审过程中的相关细节。
4、评审过程的澄清
4.1评审期间,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谈判小组有权以电子函件形式要求响应人对其响应文件进行澄清,但并非对每个供应商都作澄清要求。
4.2接到谈判小组澄清要求的供应商应派人按谈判小组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做出澄清,澄清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补充部分,但实质性的内容不得做任何更改。
4.3 接到谈判小组澄清要求的供应商如未按规定做出澄清,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对响应文件的初审
5.1响应文件初审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5.1.1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由采购人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审查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进入评标程序后,资格审查的结论,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谈判小组进行反馈。
接受联合体的项目,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成员中任何一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应用记录。
5.1.2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人,采购人或招标代理将以电话的形式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评审结束后,采购人或招标代理将不再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
5.2在正式谈判之前,谈判小组将首先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谈判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应该是与谈判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负偏离或保留。
所谓重大负偏离或保留是指与谈判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存在负偏离,或者在实质上与谈判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和见证方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重大偏离由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定。谈判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5.3如果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谈判小组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文件。
5.4谈判小组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文件进行进一步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响应文件中谈判响应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谈判响应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谈判响应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错误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5.5谈判小组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并通过电话形式告知供应商,调整后的价格应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谈判活动将被拒绝。
5.6谈判小组将允许修正响应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供应商相应的名次排列。
5.7提供相同品牌相同型号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谈判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谈判;报价相同的,由谈判小组按照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谈判文件中将载明其中的核心产品。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5.8 供应商在评审全过程中应保持通讯畅通,并安排专人与采购人及谈判小组联系。
6. 被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的情形。
6.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响应处理。
6.1.1响应文件未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或密封的。
6.1.2 响应文件未按谈判文件的要求签字或签章的。
6.1.3响应文件未按规定加盖供应商印章,投标报价部分未盖章的。
6.1.4响应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6.1.5不具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6.1.6供应商属于投标禁止情形的。
6.1.7响应文件除价格标外出现报价的。
6.1.8响应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6.1.9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含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报价的。
6.1.10供应商的谈判最终报价大于自己前一轮的。
6.1.1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6.1.12供应商被 “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后发现供应商存在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
6.1.13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1.14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通过电话形式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6.1.15其他法律、法规及本谈判文件规定的属无效响应的情形。
6.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失败。
6.2.1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谈判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6.2.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6.2.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6.2.4谈判小组认定谈判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
6.3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处理:
6.3.1如出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或者在评审期间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况,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六)成交
1.确定成交单位
1.1成交候选供应商的选取原则和数量见谈判文件第四部分规定。
1.2采购人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1.3 采购人将在“启东市人民政府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1.4 若有充分证据证明,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将被取消成交资格:
1.4.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1.4.2向采购人行贿或者评审专家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4.3恶意竞争,最终总报价明显低于其自身合理成本且又无法提供证明的。
1.4.4属于本文件规定的无效条件,但在评审过程中又未被谈判小组会发现的。
1.4.5与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1.4.6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参与谈判,响应无效:
1.5.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5.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谈判事宜;
1.5.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5.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质疑处理
2.1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谈判文件的,可以对谈判文件提出质疑。
2.2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2.2.1对可以质疑的谈判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谈判文件之日或者谈判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2.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2.2.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3质疑函必须按照本谈判文件中《质疑函范本》要求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填写。供应商如组成联合体参加谈判,则《质疑函范本》中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之处,联合体各方均须按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
2.4对采购方式、谈判文件中项目需求、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资格审查结果等应当由采购人答复的质疑,请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为方便供应商提起质疑,供应商可通过邮寄方式向采购人提交以书面形式的质疑。
采购人质疑接收人及联系方式,见谈判文件第一部分。
2.5 以下情形的质疑不予受理
2.5.1 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质疑。
2.5.2 超出政府采购法定期限的质疑。
2.5.3 未参加谈判活动的供应商或在谈判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
2.5.4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谈判,联合体中任何一方或多方未按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的质疑。
2.6 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质疑。否则,一经查实,采购人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供应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记录该供应商的失信信息。
3.成交通知书
3.l成交结果确定后,采购人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详见谈判文件第四部分)。
3.2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谈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授予合同
1.签订合同
1.l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2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谈判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1.3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得将货物及其他相关服务进行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也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货物和服务的追加、减少和添购。
2.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
2.2采购结束后,采购人若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必须对采购项目所牵涉的货物和服务进行适当的减少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采购时的价格水平做相应的调减,并据此签订补充合同。
第三部分 项目需求
一、项目概况:
项目规模:规划总用地面积约684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5152.40平方米,挖方约2320m3,填方约2796m3。最终以项目实际情况为准。
二、服务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前期现场调研、收集基础资料、编制生产建设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协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负责评审费用)并确保能通过专家审查和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含验收鉴定书及验收专家费);最终通过工程水土保持竣工验收。
三、商务部分要求:
1.服务周期:本项目合同签订后20日历天内,应提交符合要求的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自行勘察现场),取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
2.编制要求:按照国家、省、市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并取得水利行政审批部门的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最终通过工程水土保持竣工验收工作。
3.服务地点:启东市王鲍镇。
四、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本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
(1)本项目成交后的履约保证金为项目成交价的10%,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须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合同签订前汇入采购单位账户(应当以数字人民币、支票、汇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成交供应商凭成交通知书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超期或未有协商,则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
(2)成交供应商全部履约合同义务,经采购单位验收合格无质量、进度等问题的,提交最终成果文件且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采购人若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按照逾期部分的每日0.05%支付违约金。
(3)发生以下情况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或部分退还:
a.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采购单位有权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全额不予退还,同时采购单位亦有权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
b.成交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采购单位有权在成交供应商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款,以弥补采购单位经济损失,不足的部分成交供应商另外补齐。
(4)若成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自愿选择履约保函(保险)形式替代履约保证金,也可持政府采购合同在线向金融机构申请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第三方机构将根据《转发关于在全省政府采购领域推行电子履约保函(保险)的通知》(通财购〔2023〕57号)和《关于深入开展南通市政府采购线上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的通知》(通财购〔2022〕68号),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提供便捷、优惠的服务。
五、付款方式:
完成所有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专家评审,并取得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的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最终通过工程水土保持竣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合同价。
六、其他事项:
1.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的报告应符合合同要求并达到通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深度和要求。
2.供应商在中标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每次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都包含在报价中。
第四部分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一、谈判方式
不见面远程谈判模式。
二、谈判程序及评审方法和标准
谈判小组审查响应供应商资格,符合资格的供应商接受谈判小组的各轮谈判,在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最后报价最低者为成交供应商。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进入最后报价环节,最后报价将作为评审价。
特别提醒:本项目采用不见面谈判方式。开标当日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请保持手机畅通,在接到电话通知后准时参加谈判。限定时间在接到电话通知后30分钟之内完成。因供应商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谈判工作的,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只有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各供应商最后报价结束后,如谈判小组认为最后最低的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自身成本,涉嫌恶意竞争,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则有权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该供应商拒绝说明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说明,或虽有书面说明但仍无法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则谈判小组有权取消其谈判成交资格,按顺序由最后报价次低的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评委在认真审阅响应文件的基础上,根据各响应文件的响应程度独立评判。
(一)谈判小组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供应商资格不合格的,其响应文件判定为无效响应文件。
(二)谈判小组对符合资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将被判为不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
(三)成交供应商的确定
谈判小组将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并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委托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若报价相同时则通过抽签方式随机确定排名顺序。
(四)公告成交结果
自确定成交供应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启东市人民政府网公告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五)发放成交通知书
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发放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
第五部分 响应文件组成
响应文件由资格审查证明材料、价格标二部分组成。请供应商根据本谈判文件的要求在以上二部分中分别提交响应的材料,否则视为无效报价文件。
一、资格审查证明材料(不能出现价格文件)
1.投标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声明函(格式见附件1)(如分公司参加投标的,另需提供总公司的授权证明);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格式见附件2);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谈判代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格式见附件3,法定代表人参加的,无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4.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与本项目符合的水利水电或水土保持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失信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附件4);
7.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注意:上述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资格审查不通过。
二、价格响应文件
1.谈判响应报价表(格式见附件5);
2.谈判响应报价表(最终报价)(格式见附件6);
价格响应文件须每页加盖单位公章,未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一律视为无效价格响应文件!
附件1
投标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声明函
我单位参加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投标活动。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做出如下声明:
1.我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我单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我单位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我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1.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6.我单位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诺人名称(公章):
日期:______年 月 日
附件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 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公章
附件3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启东市王鲍镇人民政府:
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或事业单位),法定地址: ,特授权 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针对启东市王鲍镇为民服务中心水土保持服务项目的投标,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签名的所有文件负全部责任。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本授权书自投标开始至合同履行完毕止。
被授权人无权转委托。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公章
附件4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失信记录的书面声明
声 明
我公司郑重声明: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我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在投标截止时间节点,没有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江苏”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供应商(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 月 日
附件5
谈判响应报价表
项目名称 |
全费用报价 (元) |
启东市王鲍镇为民服务中心水土保持服务项目 |
大写: 小写: 元 |
注: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报价方式。投标报价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范围内的所有任务以及完成上述服务内容所必须的方案编制费、设施设备、材料、技术、劳务、交通、差旅、现场服务、保险、会务费、招标代理费(1000元)、专家论证及其它必需的全部费用、规费、税金、利润等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合同价不随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也不因实际服务周期的延长或缩短而调整。 |
本报价表须机打并加盖报价单位公章,手填无效。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日期:______年 月 日
附件6
谈判响应报价表(最终报价)
项目名称 |
全费用报价 (元) |
启东市王鲍镇为民服务中心水土保持服务项目 |
大写: 小写:元 |
注: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报价方式。投标报价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范围内的所有任务以及完成上述服务内容所必须的方案编制费、设施设备、材料、技术、劳务、交通、差旅、现场服务、保险、会务费、招标代理费(1000元)、专家论证及其它必需的全部费用、规费、税金、利润等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合同价不随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也不因实际服务周期的延长或缩短而调整。 |
本报价表须机打并加盖报价单位公章,手填无效。
注:本表由供应商填写完成,原件扫描或拍照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工作人员公布的指定邮箱。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日期:______年 月 日
附件7
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质疑函制作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六部分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委托方(甲方):启东市王鲍镇人民政府
承包方(乙方):
启东市王鲍镇为民服务中心水土保持服务项目以竞争性谈判的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经评标委员会确定 (乙方全称 ) 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概况:
项目规模:规划总用地面积约684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5152.40平方米,挖方约2320m3,填方约2796m3。最终以项目实际情况为准。
第二条 服务内容及服务周期、地点:
2.1服务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前期现场调研、收集基础资料、编制生产建设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协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负责评审费用)并确保能通过专家审查和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含验收鉴定书及验收专家费);最终通过工程水土保持竣工验收。
2.2服务周期、地点
服务周期:本项目合同签订后20日历天内,应提交符合要求的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自行勘察现场),取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
服务地点:启东市王鲍镇。
第三条 人员要求
姓名 |
岗位 |
专业 |
持有证书及证号 |
备注 |
第四条 甲方责任与义务
4.1 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4.2在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资料和工作条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项目基础资料报告、有关图件及相关附件等,未尽部分由乙方自行收集求取。
第五条 乙方责任与义务
5.1 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对本合同涉及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并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编制报告书、相应图表和资料并对其负责。
5.2乙方负责组织专家会审及审后的修改工作,会审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确保方案报告书通过审批。
5.3 乙方负责自行勘察现场,在服务过程中,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活动,杜绝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如因乙方人员的行为导致甲方或其他第三人受到损害,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害赔偿责任。
5.4 乙方不得将该项目擅自转包或分包。
5.5 由于乙方提供的水土保持方案不可行或出现其他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乙方应负责在收到甲方整改通知单的5日内无偿提供新的方案或给予补充完善,若甲方无法补充完善或无法另行提供有效方案,导致甲方需要另行委托其他单位的,乙方应承担另行委托的全部费用。
5.6 本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应由第三方编制,乙方应经甲方同意后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进行编制,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由乙方承担,不作任何调整。
5.7 在现场工作的乙方人员,应遵守甲方的安全保卫及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并承担与合同有关资料的保密义务。
5.8 因使用水土保持方案不合格导致甲方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时,乙方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委托费用外,还应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5.9乙方本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
第六条 保密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执业准则和恪守职业道德,本合同以及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其它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信息、资料,乙方在面对第三方时均应保密。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扩散、转让、泄露或在刊物上发表本项目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成果验收、编制要求及评价
7.1编制要求:按照国家、省、市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并取得水利行政审批部门的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最终通过工程水土保持竣工验收工作。
7.2评价方法: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报告应符合合同要求并达到通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深度和要求。
第八条 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
8.1 合同金额
本项目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 )。
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范围内的所有任务以及完成上述服务内容所必须的方案编制费、设施设备、材料、技术、劳务、交通、差旅、现场服务、保险、会务费、专家论证及其它必需的全部费用、规费、税金、利润等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合同价不随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也不因实际服务周期的延长或缩短而调整。
8.2支付方式
完成所有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专家评审,并取得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的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最终通过工程水土保持竣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合同价。
第九条 担保条款
9.1 履约保证金为项目成交价的10%( 元),乙方的履约保证金须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合同签订前汇入甲方账户(应当以数字人民币、支票、汇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乙方凭成交通知书与甲方签订合同。超期或未有协商,则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
9.2乙方全部履约合同义务,经甲方验收合格无质量、进度等问题的,提交最终成果文件且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甲方若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按照逾期部分的每日0.05%支付违约金。
9.3发生以下情况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或部分退还:
a.签订合同后,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全额不予退还,同时甲方亦有权终止合同,乙方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
b.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在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款,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不足的部分乙方另外补齐。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未按约定时间节点提交成果文件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天。甲方可从本项目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乙方逾期达3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乙方逾期达到5天的甲方有权在前述基础上拒绝支付乙方本合同的任何费用,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20 %的违约金。若甲方因乙方原因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罚金由乙方承担。
10.2因乙方返工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成果资料,视为乙方逾期提交。因乙方逾期提交成果资料,影响建设工程项目后续施工延误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合理损失。
10.3 乙方应对其成果文件质量负责。因成果文件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金额50%的违约金。
10.4 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单方要求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承担合同总价 50 %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乙方追偿。
10.5乙方不具备合同要求的相关资质或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委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甲方承担合同总价50%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其他
1.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报告应符合合同要求并达到通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深度和要求。
2.乙方在监测过程中,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活动,杜绝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如因乙方人员的行为导致甲方或其他第三人受到损害,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害赔偿责任,甲方均不承担责任。
3.乙方在中标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每次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都包含在报价中。
第十二条 合同纠纷解决方法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附则
1.甲方指定 (姓名) (职务)为联系代表人。
2.乙方指定 (姓名) (职务)为联系代表人。
3.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付清工程款后失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