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启东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6-1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转发《关于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通市监发[2020]106号),经研究,现将《启东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启东市财政局

启东市科学技术局   启东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启东市知识产权局

2021年6月3日


启东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城市创新活力,促进知识产权和金融服务结合,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4号)、《关于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若干政策意见》(通市监发〔2020〕106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文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指在启东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其拥有的合法有效、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经评估后作为抵押物,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获得银行贷款的行为。以知识产权作为唯一抵押物,或以知识产权与其他不动产共同作为抵押物获得银行贷款的,知识产权融资额度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相关信息为准。

第三条 本文所称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是指在启东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拥有合法有效、可以转让知识产权的企业,规模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划分(如有更新,以最新文件为准),划分时点以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前一年度末数据为准。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补助对象

(一)为市内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市内银行机构。

银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经市知识产权局备案,具有服务支持对象的知识产权金融产品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行专营机构、专业团队、专项审批、专设流程、专项考核等,保证内部资源优先配置。

(二)委托知识产权金融专业服务平台提供知识产权评估或相关风险分析等专业服务,在市内银行机构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市内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其中知识产权金融专业服务平台需经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按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度的2%补助银行机构。实际融资额度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质押登记的信贷合同为准,单笔额度原则不超过1000万元,利率不高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LPR)利率加50个基点。贷款期限低于1年的,按月予以折算;不足1月的,按天予以折算。同一银行机构对同一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年度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对创新型中小微企业为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支付知识产权金融专业服务平台的相关服务费,给予70%补助。同一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获得的服务费补助,年度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三章 担保及风险分担

第六条加大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政策性担保支持力度,融资担保机构按年担保费1%向全市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收取担保费。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纳入我市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发生的损失,按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七条 银行机构审核批准贷款后,与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完成放款,在贷款实际还款到账日的下一年度,按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实际还款期限计算后申请补助。

银行机构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的,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银行机构与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贷款借据、提款清单、还款清单

(三)知识产权质押合同

(四)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备案材料

(五)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前一年度末财务报告及所属行业、从业人员情况说明。

第八条 创新型中小微企业通过有资质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服务,获得知识产权质押银行贷款的,完成贷款还款后,由企业提供服务费用支出凭证,包含合同、发票以及服务费转账凭证等,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

第九条 补助每年办理一次,市知识产权局每年1月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银行机构和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上年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申请材料,市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按照受理、审核、公示、集体决策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根据市政府批复兑现资金。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发布申报指南,受理及审核银行机构、企业的补助申请材料,审定补助资金额度报市政府批准;统计、分析全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做好预算管理和财政监督,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审定补助资金额度,组织开展绩效再评价。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与市知识产权局定时交换申请信息,本文中市内银行享受补助与《科技创新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科技贷款扶持补助不重复享受。

市金融监管局主要职责:引导银行机构调整内部信贷政策支持导向,围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新产品;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纳入普惠(及类信用贷款)金融监测、考核范围等。

第十一条 对银行、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及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市内银行机构的补助,与《科技创新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科技贷款扶持补助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