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4年5月8日经十八届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4年7月20日起施行。现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一)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实现权责清晰高效
按照现有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办法》对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形成了职责清晰、各部门协同共管的良好局面,进一步提高了行政管理效率。例如《办法》第五条明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部门职责,便于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工作。
(二)提升设置管理水平,利于优化市容环境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作为经济发展表征和城市亮化的重要载体,在城市容貌中居于重要地位。目前,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还存在管理体制未理顺、布局不合理、老旧招牌不规范、有碍观瞻、个别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通过出台《办法》,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审批、申报登记、管理体制、规范要求等多方面加以理顺并作出制度性安排,促进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以及日常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同时,在质量和品质等方面加强引导,进一步促使体现文化品质和城市风貌,促进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以及城市发展的和谐统一。
二、《办法》制定的过程和依据
(一)制定过程
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环境,市司法局将《办法》列入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市城市管理局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针对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实际工作,并借鉴外地市县经验,起草了《办法》。
《办法》初稿征求了市数据局(原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等14个单位的意见,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并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4.《江苏省广告条例》。
三、《办法》适用范围
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高速公路沿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与管理,依照《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1.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如何区分?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公共空间、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发布各种形式商业广告、公益广告的设施,不包含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指示标志、路牌、指引牌。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设施,是指在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及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或者建筑物名称的户外设施。
2.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是什么?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审批以及户外招牌设施设置的申报登记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编制及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市城市管理部门编制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进行指导协调。
市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3.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需遵守哪些规定?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等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二)按批准的地点、数量、载体、规格、结构及安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设置;
(三)在户外广告设施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明设置证号、设置人名称、设置许可期限(霓虹灯广告除外);
(四)体量、造型、色调、风格等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市容市貌和历史文化保护管理要求;
(五)不应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应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不应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安全,不应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使用;
(六)不影响河道、湖泊、堤坝防洪和通航安全;
(七)技术、材料、工艺等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
(八)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严格控制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设置。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设置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朝向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
(二)设置在特色商业街区的,夜间亮度不得超过1000cd/平方米;设置在其他区域的,夜间亮度不得超过400cd/平方米。
4.户外招牌设施设置需遵守哪些规定?
设置户外招牌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等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二)招牌名称与注册登记名称相符,内容限于标明招牌设置人的名称、字号、标识;
(三)一个主体在同一街面一般只能设置一个招牌,位于沿街转角处、两侧均开设店(门)面且属于同一设置人的,可以在两侧店(门)面分别设置;
(四)建筑物一层设置店面招牌应当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下设置,设置前伸距离不得超过六十厘米;
(五)在同一道路或者同一街区的相临建筑物上设置的招牌,体量、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设置高度、规格等整体和谐,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六)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由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整体统筹设计和制作;
(七)不得利用坡屋顶(各种风格的装饰顶)建筑物(含裙房)顶部、骑楼立柱设置招牌或者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消防安全;
(八)不得利用建筑物顶部以及超出顶部轮廓线设置招牌。车站、码头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公立医院、大型商业综合体、专业批发市场建筑,如建筑外墙上不具备设置条件的,且建筑物高度不超过25米或者层数不超过8层的,可以在楼顶以镂空单体字块形式设置一处表明本单位或者楼宇的名称、字号、标志的标识;
(九)不得设置垂直于建筑物立面的招牌(商业步行街、特色商业街区除外);
(十)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5.哪些情形不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利用危房设置或者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跨越城市道路的;
(六)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七)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八)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的;
(九)产生噪声污染、光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十)依法应当禁止的其他情形。
经依法批准设置公益广告的,不受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限制。
6.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向市行政审批部门提出设置行政许可申请的,需提交哪些材料?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向市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设置场地、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四)户外广告设施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全景彩色效果图;
(五)户外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图及设计使用年限说明;
(六)安全责任承诺书;
(七)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7.户外招牌设施如何申报?
设置户外招牌设施,实行申报登记制度。
设置户外招牌设施前,设置人可以到市行政审批部门接受设置指导,市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书面告知设置要求。
招牌设置人应当按照招牌设置规范、指导意见设置招牌,并在完成设置的10日内向市行政审批部门进行申报登记。
8.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宣传、促销、展销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设置人需提交哪些材料?
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宣传、促销、展销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设置人应当在举办活动五个工作日前向市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四)安全责任承诺书;
(五)活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供批准文件;
(六)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属于市委市政府或者市级以上部门组织的大型活动的,还应当提供具体工作方案等文件。
9.如何保障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公共安全?
设置人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维护管理的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等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发现安全隐患的,设置人应当采取加固或者拆除、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防范措施;在大风、暴雨或者其他异常天气预警时及发生后,应当及时排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所依附载体的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设置人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鼓励设置人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
10.如何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设置人应当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整洁、完好、美观。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出现破损、污渍、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新或者拆除。有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避免造成城市光污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维护或者更换。
11.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开展公益宣传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开展公益宣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益广告专用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二)商业广告设施每年累计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或者面积比例不得低于10%,工地围栏或者围墙发布公益广告不少于总面积的30%;
(三)商业广告设施连续空置时间超过10日的,应当以公益广告补充;
(四)在举办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
(五)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电子显示屏设置人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急和预警信息内容发布相关信息;
(六)带有时效性的公益宣传活动结束后,设置人应当及时清除或者更新内容;
(七)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12.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倒塌、坠落、漏电等造成的事故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设置人未履行安全管理和维护责任,发生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倒塌、坠落、漏电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